一、无接触事故肇事保险赔不赔
实际上,是否发生实际接触并非衡量交通事故责任归属的唯一标志。若在肇事方未能与另一方实际接触的过程中,尽管他们可能无直接碰撞,然而由于存在严重的过失行为,直接诱发了交通事故,那么在此种情况下,保险公司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机动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引发交通事故,致使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依法应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对于超出责任限额的部分,若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则应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若双方均有过错,则应依据各自过错程度的大小,按比例分担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二、无接触事故离开了现场保险理赔吗
关于无接触交通事故中保险公司应否负有理赔义务,因其涉及诸多特殊情况而须视具体情况加以确认:
(1)若在事故之中至少有一方向另一方并未实际产生接触,但其行为所带来的过失极为严重且直接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在此种情形之下,保险公司理当担负理赔责任;
(2)对于超出责任限额部分的理赔事项,若承保车辆存在过错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状况,双方当事人均应对此负有相应责任。超出门户责任索赔上限的部分,赔付责任到底如何确定?其具体内容如下:
首先,机动车需负担全部责任的情况,必须对非机动车辆及行人所遭受的损失进行全额赔偿,同时,已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的部分亦应负有全额赔偿之责;
其次,凡机动车负担主要责任者,需就非机动车辆及行人所遭受的损失,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部分负担70%的赔偿责任;
再者,如果机动车负担同等责任的话,那么其应当就非机动车辆及行人所遭受的损失,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保险责任限额部分负担50%的赔偿责任;
最后,对于机动车负担次要责任的情况,则应当就非机动车辆及行人所遭受的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保险责任限额部分负担30%的赔偿责任;倘若机动车在该起交通事故中无任何过错因素,那么其同样应该对非机动车辆和行人所遭受的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保险责任限额部分承担10%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实践经验证实,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并非完全取决于实际碰撞与否。即便并未产生实质性的物理撞击情形,若某方因重大疏忽或过失酿成了交通事故,那么作为保险公司,仍有可能需要负起赔偿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当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对他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时,保险公司应首先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的最高额度范围内进行赔付。对于超过该额度的部分,如果是同一辆车上的人员之间发生碰撞,则按照各自的过错程度来确定责任;而如果涉及到双方都存在过错的情况,则应当按照各自的过错比例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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