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意外保险赔不赔鉴定费
在交通事故中,针对受害者进行的伤残鉴定所需的费用,原则上应该由保险公司来负担。依据我国现行的保险法律法规,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为了查明并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以及保险标的物的实际损失程度所必须支出的且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之费用,都应由作为保险人的保险公司来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第六十六条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
二、意外保险赔付后工人继续起诉会怎样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以直接发起诉讼。当涉及到工伤赔偿事宜时,倘若工伤职工或他们的近亲属对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所核定的相关工伤保险待遇持有异议,此时是有权依照相关法规规定,向当地最高级别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的。
此外,如果工伤赔偿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了劳动争议,那么他们也可以选择向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而对于仲裁裁决结果不满意的一方,则可以继续向当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在重大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对受害人身心状况构成伤害的可能性及具体等级做出全面评估并得出结论所需的各项费用,理论上应当由提供相应保障的保险机构承担。按照目前我国境内现行的相关保险法规要求,只要上述费用开支属于为了查明事故性质、确定其发生原委,以及衡量保险标的物所受到实际损害程度所必需且合理的范畴之内,那么作为保险合同当事人之一的保险公司便负有不可推卸的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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