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外执行的条件和程序
以下情况涉及到暂予监外执行的事项:
首先是患有严重疾病,需要接受长期的医疗养护;
其次是属于孕妇身份或者正在哺乳期的女性;
再者是因为生活无法自主,实行暂予监外执行不会给社会带来不良影响。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律程序具有多样性,具体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于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当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裁定时,可以直接依法做出决定。此时,人民法院也应对其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其中详细记载了罪犯的个人信息、被裁决认定的犯罪行为及其刑事惩罚以及进行暂予监外执行的原因与依据等重要信息,此外还需抄送给人民检察院和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机关以备查验。
二、在审判及裁决执行过程中,如果有罪犯满足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那么由监狱提出书面申请,经省级、自治区或者直辖市政府的监狱管理部门同意后才能进行。
三、那些在看守所内或是拘役场所服刑的罪犯,若需要暂予监外执行,则必须由看守所或者拘役场所提出书面请求,再交由所属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进行审批研究后决定。作出批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相关机构,应将决定书抄送人民检察院备查。
《刑事诉讼法》第265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二、监外执行的最新规定癌症是符合申请条件
在特定情况下,被诊断患有癌症的犯罪者仍需继续服刑。若其所获罪名属无期徒刑,则不能暂时执行监外的刑罚;
然而,对于那些被宣判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在癌症已经发展至晚期且需要接受保外就医治疗时,则可考虑暂时执行监外的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以下几种情形是监外执行适用的范围: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等刑罚且有严重病症需要长期医治者、孕期妇女及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以及因生活无法自理而暂时监外执行不会对社会构成威胁的罪犯。依照法定程序,在案件宣判之际,法院有权直接作出监外执行的裁定;在判决的过程中或执行阶段,若由监狱提出申请,则必须经过省级监狱管理部门的批准。对于在看守所或拘役场所服刑的罪犯,其申请监外执行须由看守所或拘役场所以书面形式提交,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进行审批。批准机构在做出决定后,应将相关决定书抄送至检察院备案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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