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诈骗立案前全部归还
1.若在立案前能积极返还被骗款项,可考虑不予立案调查。其原因在于诈骗行为核心特点是非法侵占他人财产,因此在立案前主动偿还钱财的话,可证明犯罪构成要件不足。
2.在涉及到诈骗案件时,虽然已经构成了诈骗行为,但若在一审前能全额退款、赔偿损失,就有可能获得诉讼豁免或减轻刑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二条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四)被害人谅解的;
(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在诈骗罪立案之前,若能及时退回所骗取之款项,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则可依法决定不予起诉,从而使诈骗犯无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具体而言,即便犯罪分子实施了诈骗公众或私人财产的不法行为,然而只要其真诚地承认罪行并表示悔过,同时在一审法庭判决宣告前完全履行了退赃和赔偿的义务,那么便可以得到不起诉或者免于刑事处罚的宽大处理。
因此,对于诈骗罪案件来说,若是在立案审查阶段便已追回被侵占之资金,遵循相关法律法规,是可以依法决定不予起诉的。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在涉及到诈骗罪行的案件审理过程中,如果受害人能够在正式立案之前积极地将所遭受的款项予以归还,那么这将很大程度上防止行为人受到刑事处罚的立案调查。原因在于,诈骗犯罪的根本性质乃是对他人合法财产权益的非法侵犯与占有,倘若受害人能够在立案之前便将被骗取的财物悉数追回,那么就意味着犯罪行为的构成要素并不充分。即便诈骗行为已经实际发生并且构成了犯罪事实,但只要受害人在一审判决之前能够全额偿还所受损失并作出相应的赔偿,那么他们仍有可能获得法庭的诉讼豁免或者是刑罚的减轻处理。因此,对于那些不幸成为诈骗受害者的人们来说,尽快地采取行动,积极地将被骗取的款项予以归还,无疑是一种明智且有效的应对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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