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权转让后的法律后果
关于债权转让所产生之法律效果,具体内容如下:
其次,当债务人为收到债权转让通知书之后,必须向新债权人履行其义务,并有权就原债权人之前所作陈述或主张进行辩驳,以此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此外,如在债权转让完毕后,事实证明先前债务人对原债权人所享有的债权与其新承担的债务相若或者两者分别到期,则上述债务人拥有向新债权人进行抵消主张的权力;
最后,如因债务人与新债权人之间的债务履行协议引发争议而诉诸法庭,那么债务人有权提出针对债权人的抗辩,此时,债权人将被列入第三人名单之中以方便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转让通知】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二、债权转让后原债权人能收回债权吗
在债权转让交易完成之后,一般的情况下是不能够再行撤回的,除非在取得受让方同意的前提之下。若是债权人将其所拥有的债权部分或全部转移至第三方手中时,必须要尽速地通知到债务人,否则这样的转让行为将会对债务人产生无效的法律效应。同时,一旦债权发生了转让,那么从权利通常也会随之实现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七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第五百四十八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在债权转让过程中,将会产生诸多具有深远意义的法律影响。首要之责便是,接受了这部分债权的第三方,将无可避免地变成这位原始债权人的替代者。次要方面则是,当债务人接获债权转让通告之后,他们须承担起偿还债务的新责任,而且他们有权利对原债权人所提出的任何陈述或者主张进行反驳。如果在债权转让完成之后,债务人发现自己对新债权人的债务与原债权人的债权相等或者同时到期的话,那么债务人可以提出抵消的请求。最后,倘若因为履行协议而引发争议,并且不得不诉诸于法庭解决问题,那么债务人就有可能针对新债权人提出抗辩,同时也需要将原债权人作为第三人纳入到诉讼程序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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