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后的法律后果

最新修订 | 2024-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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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债权转让后,新的债权人会出现,原债权人的位置就被取代了。债务方在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要向新债权人还债,同时也可以对原债权人的话提出质疑。如果债务人和原债权人的债务是一样的,或者到期时间是一样的,那么债务方可以进行抵消。要是因为履行协议出了问题,打起官司,债务方可以针对新债权人提出质疑,原债权人也会被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债权转让后的法律后果

一、债权转让后的法律后果

关于债权转让所产生之法律效果,具体内容如下:

首先,接手债权的第三方即成为该债务关系中的全新债权人

其次,当债务人为收到债权转让通知书之后,必须向新债权人履行其义务,并有权就原债权人之前所作陈述或主张进行辩驳,以此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此外,如在债权转让完毕后,事实证明先前债务人对原债权人所享有的债权与其新承担的债务相若或者两者分别到期,则上述债务人拥有向新债权人进行抵销主张的权力;

最后,如因债务人与新债权人之间的债务履行协议引发争议而诉诸法庭,那么债务人有权提出针对债权人的抗辩,此时,债权人将被列入第三人名单之中以方便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转让通知】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二、债权转让后原管辖的约定是否继续有效

也就是说呢,协议管辖并不会因为你这个主债权跟着转移就跟着走哦。

咱们这儿有个法律规定说:

"债权人把自己的权利转让出去了,那个接受的人家可得承接跟这个债权相关的从权利,但是那种专属于债权人本身的从权利嘛,当然就不可以啦。

”那么这些所谓跟债权有关的从权利都有些啥呢?比如说抵押权呀,利息债权呀,定金债权啊,违约金债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等等。

至于这个管辖约定,到底算不算从权利,或者说它是不是专门属于债权人自有,又或者它会不会随着主债权的转移一起转过去,这在法律上可没作出过明确规定哦。

不过咱们通过看上面这个例子就能理解到,那些可以被接受人跟债权一起获得的就是从权利,但是协议管辖这件事其实就是人们达成共识的一种方式,也是特殊约定而已,根本没有什么权利或者义务的牵扯在里面。

所以呢,这玩意儿实际上它并不是一种权利,也就是说它不是附属于主债权的从权利,所以它的效力只能约束原来的债权人和债务人,不能跟着主债权的转移跑来跑去的。《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三、债权转让后怎么协商还款

根据我国相关法规制度,在债权转移之后,新债权人依法成为原债权债务关系中的主体。为了确保协商还款的顺畅进行,需要关注以下几个关键环节:首先,务必通知债务人有关债权转移的相关事宜,使其准确掌握债权转让的最新信息;其次,要确立清晰合理的还款计划,包括具体的还款金额、还款日期及还款方式等等;再次,在协商中应结合实际情形,比如要探讨债务的适度减免或者还款期限的适度延展等可能方案;紧接着则是签署明确的协议文件,以此保护各方的权益不受侵害;最后,在整个协商过程中,务必要注意防范潜在的法律风险,确保所有行为都符合法律规范,从而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纷争。此外,我们还建议债权转让方和受让方之间保持良好的沟通交流,共同参与到协商过程中来,以便于确保协商工作能够顺利推进。若在协商过程中遇到任何争议问题,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寻求妥善解决。

债权转让会导致一系列法律后果。首先,受让债权的第三方将成为新的债权人。其次,债务人收到债权转让通知后,需向新债权人履行义务,并有权对原债权人的陈述或主张进行抗辩。若债权转让后,债务人发现对新债权人的债务与原债权人的债权相等或同时到期,债务人可主张抵销。最后,若因履行协议发生争议并诉诸法庭,债务人可针对新债权人提出抗辩,并将原债权人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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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债务人不认可债权转让是否生效
[律师回复] 对于债权转让债务人不认可债权转让是否生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债权转让债务人不认可债权转让是否生效
能生效。
《合同法》对债权转让的生效要件采取了通知主义,即债权人转让债权不必征得债务人同意,但是必须将债权转让的事实及时通知债务人,债务人收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权转让就发生法律效力。无需审查被转让债权的合法性、有效性,也无需审查新旧债权人之间债权债务存在的合法性,只要债权转让的事实及时通知了债务人,债权转让行为就是合法有效。若债务人有异议,可以对债权的受让人行使抗辩权。
债权转让无效的三种情形
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债权转让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转让除外: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
如果债权转让不具备上述三种情况,那么,这个债权是可以转让的。
债权转让时不得改变哪些主要的内容
债权转让不得改变主要内容,改变债权转让主要内容的债权转让不成立。对于债权转让不得改变主要内容的具体规定如下:债权作为法锁的观念虽已消失,但债权转让只是主体上的变更,如果存在债的主要内容变更,则发生新的合同关系,而不属于转让性质。债的内容变更包括种类、数量、标的物品质规格、债的性质、期限、履行地和履行方式、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等方面。
债的非主要内容变更不会影响法律关系。但债的种类、标的物品质规格、债的性质等主要内容变更后,与原债不再具备同一性。如经对方承诺,则成立新合同,已不属于债权转让的范畴。
债权转让纠纷,债权转让有哪些方式?
[律师回复]
一、虚假债权转让纠纷有几种类型从目前出现的虚假债权转让纠纷看,大致可归纳为以下几种类型:
1、剥离前已受清偿。剥离前债务人确已向银行全部或部分履行,在某种情况下,如已执行,但由于银行自身的失误未能核销,以致将本已受清偿的债权转让。受让人发现后形成纠纷。
2、剥离前变现抵押物或扣押物。债权设定有抵押权,或债务人同意以物抵债,银行通过对物的处置变现实现了部分债权。仅如此,与第1种类型并无不同,实践中的情况是:由于银行在变现时,大多与债务人未再订立合同,故受让人往往并不按银行实际变现数额来请求,而是按抵押物所担保的全部债权来认定虚假债权数额。在债务人同意以物抵债的情况下,受让人则主张银行接受了以物抵债,如未明确约定按变现价值确定抵债数额,则应视为是对全部债之冲抵。双方就此意见分歧引起纠纷。
3、真债权假合同。银行在转让债权时,债权是真实存在的,但因借款合同等手续欠缺而伪造合同等借款手续。受让人行使权利时,债务人不予认可,或即使银行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真实存在的,受让人以与转让的合同非同一笔债权之由而要求银行承担责任而形成纠纷。
4、新贷还旧贷。银行已通过新贷还旧贷的方式变更合同,但转让时失误将旧贷手续作为债权依据交付,或旧贷手续本不规范,在审计检查活动中为掩盖不规范贷款,自行划转资金还旧贷,但未订立新的合同,转让时仍将原手续作为债权依据。受让人受让债权后,以手续所表明的债权已清偿之由对银行提讼。
5、法律上不能。债权转让前,因银行原因造成债权难以实现,但转让时未明确说明。受让人以银行未尽义务之由要求银行承担责任。(6)转让后银行又接受债务人清偿而产生的纠纷
二、如何处理债权债务纠纷资料
一:非诉讼程序
(一)非诉讼程序的理论和有关法律规定非诉讼程序非讼程序。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督促程序即为典型的非讼程序。所谓督促程序是债务人给付以金钱、有价证券为内容的债务而采用的一种特殊程序。我国民诉法设专章规定了督促程序。依该章规定,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的,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没有其他债务纠纷,并且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债权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支付令,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法定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申请强制执行。
(二)非诉程序的特点及适用的法定要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15条规定,非讼程序有如下特点及法定要件:

一,适用范围特定,请求给付的必须是金钱或票据(汇票、本票、支票)以及债券等有价证券。非诉程序的目的在于取得执行名义,即有效支付令,以实现执行的内容,所以给付请求须具有法律关系明确并能强制执行的特点,这也与非诉程序简便、迅捷处理案件、保护债权的宗旨相吻合。

二,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即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已到期并且数额确定,载明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根据。也就是说,依据有效的合同等证据可以确定请求给付的理由和具体数额。这是非诉程序适用的实质要件,包括三层意思:
1、给付期限届至,债务人负有履行给付的义务;
2、数额必须确定;
3、有事实理由和依据,至于事实理由是否确凿可信,是否有法定证明力以及会否引起争议,均不影响非讼程序的适用和支付令的申请。

三,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以保证非诉程序的顺利实行和最终目标的实现。

四,支付令能送达债务人。非诉程序的目的在于督促债务人及时履行义务,如果支付令的内容不能送达债务人并为债务人所了解,程序就难以进行。资料
二: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的手续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条件的,可以向人民申请支付令,命令债务人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15日内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人民即可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强制执行。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的手续是:
1.债权人应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申请支付令。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是指债务人住所或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或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5条的规定在合同中约定的基层人民。
2.债权人应以书面形式申请支付令、申请书应当写明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姓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与职务、住所等基本情况;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类别、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民事诉讼法》第189条: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申请支付令:

1)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2)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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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后有哪些法律后果
债权转让后,原始债权人的权益就转移到新债权人身上了,新债权人就有权向债务人追债了,债务人得向新债权人还债。在这个过程中,除非债务人跟新债权人另有约定,不然债务内容和条件都不会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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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转让有什么法律后果?
1、第三人取得债务人的法律地位。免责的债务承担有效成立后,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成为新债务人。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由第三人直接向债权人承担债务。2、抗辩权随之移转。3、从债务一并随之移转。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债务有关的从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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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债权转让根据主体的不同会产生不一样的法律后果,就比如对受让人而言会成为新的债权人,对债务人而言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应当向受让人履行,且债务人对原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同时债务人对原债务人享有债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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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后债权转让人要承担什么责任
[律师回复] 对于债权转让后债权转让人要承担什么责任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债权转让后债权转让人应该对债权的瑕疵负担保责任。
为了保护债务人的利益,特别是在合同中既有债权又有债务的情况下,单纯转让债权很可能造成债务人利益的损害,所以我国《合同法》在规定在债权转让中赋予债务人抗辩权和抵销权。
2.债权转让后债权转让人对债务人履行不能不承担担保责任。
当合同债权全部转让的协议生效后,原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再存在,因而债的主体发生变化,由第三人与原债务人形成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原债权人因转让协议的生效而完全退出原来债的关系,丧失债权人的地位,对债务人的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原债权人不再享有权利,当然对债务人履行不能也不负担保责任。在合同司法实践中,人们往往不易将合同债权的转让与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从法律和理论上搞清楚,容易将二者混淆,甚至个别人或者组织恶意以一个濒临破产的企业代为履行债务说成是债权的转让,从而逃避自己的债务。当然,如果将对濒临破产企业的债权转让给债权受让人后,债权转让人可以对债务人的履行不能不向债权受让人承担担保责任。
快速解决“债权债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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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债权转让,债权转让协议书如何解除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债权转让的要件:
1、必须有有效存在的债权,且债权转让不改变债权的内容。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基本前提。
2、被让与的债权须具有可让与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9条规定,以下三类债权不得转让: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合同债权。包括:
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如雇佣、委托、租赁等合同所生债权;
专为特定债权人利益而存在的债权。例如专向特定人讲授外语的合同债权;
债权。例如,竞业禁止约定;
属于从权利的债权。例如保证债权不得单独让与。但从权利可与主权利分离而单独存在的,可以转让。例如已经产生的利息债权可以与本金债权相分离而单独让与。
2)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当事人在合同中可以特别约定禁止相对方转让债权的内容,该约定同其他条款一样,作为合同的内容,当然具有法律效力,因而此种债权不具有可让与性。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合同法没有明确规定何种债权禁止让与,所以,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是指合同法以外的其他法律中关于债权禁止让与的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61条规定,最高额低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
3、让与人与受让人须就债权的转让达成协议,并且不得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
4、债权的让与须通知债务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转让通知是债权转让的一个必备条件。因为没有通知,原合同对方当事人无法知道转让人对合同权利义务进行转让。转让通知应送达对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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