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交通事故中涉及退休人员但仍拥有收入的误工损失补偿问题,无论受害者是否已经正式退休,皆可以主张误工费用。所谓误工费,是指在受害人自遭受人身伤害直至完全康复的这段期间(即误工期)内,因其无法进行正常的工作和劳务活动导致经济收入的损失或减损所获得的相应补偿金。
在此,有两个至关重要的事项需予以明确说明:首先,该项稳定的收入应当具有充分的法律证据支持;其次,此种稳定收入必须确实为受害人带来了实质性减少,若在受害人受伤之后,其工作单位并未实施扣薪或仅部分扣薪时,那么相关的误工费用将不应得到全额乃至部分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当退休人员面临缓刑判决时,他们仍然有权享有退休金福利。
然而,若退休职工因触犯刑法而被判处徒刑,且未被剥夺政治权利,那么在其缓刑期内,仍可继续享受原先的退休待遇。具体规定如下:
首先,退休人员在服刑期间将无法享受到基本养老金的待遇,待刑期结束后,方可恢复并享受服刑前所拥有的基本养老金待遇。
其次,如果退休人员被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同时宣告缓期执行,那么在拘役或缓刑期间,他们是有资格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他们能够参与到基本养老金的调整过程中来。
最后,对于那些在劳动教养期间的退休人员来说,他们同样可以享受基本养老金的待遇,并且在未来的基本养老金调整中也能参与其中。
《刑法》第七十三条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在职人员及已退休员工,如在道路交通事故中不幸遭受损伤,并因此而使得其工资收益降低者,有权寻求针对误工费用的索赔。误工费旨在弥补当事人因身体受伤而无法按常进行职业活动所带来的经济损失。然而,要获取该类赔偿需具备以下两大前提条件:首先需要向法庭提供能够证实其享有稳定劳动收入的法律证明材料;其次,必须确凿地证明实际收入状况的确出现了明显下滑。假设情形中的当事人身受伤害之后,所在雇主没有进行全部或者只是部分扣除其薪酬,那么当事人就不应该获得全额或者部分的误工费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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