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诉讼中断和中止的区别
关于诉讼时效中断与中止之特性的对比分析:中止特指由于特定法律原因所引发的权利人对请求权的暂时性丧失,以确保时效期间得以暂停计算。相对地,中断则属于因特定法律原因导致已过时效期间的全然失效,直至引起中断的条件消失之后,时效期间将视作初始状态而重新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二、行政诉讼中院管辖的范围有哪些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级人民法院拥有以下事项的法定管辖权:
首先是对于国务院各部门和县级及以上范围内的地方法人或地方政府所实施的行政行为而提出的首轮行政诉讼案件;
其次是负责海关事务处理的首轮行政诉讼案件;
再次是在自己管辖区域内审理的具有严重性和复杂性的首轮行政诉讼案件;
最后是除前述三种情况外,其他根据法律明确规定需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的首轮行政诉讼案件。这些均是具有法律权威性的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
(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二)海关处理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在这篇文章里,我们将对行政诉讼程序中的中断和中止进行深入讨论,我们的关注点集中于:它们之间最主要、最本质的区别在于:中止现象是由于某种特定的法律原因所引发的,使得当事人的请求权在一定时间内暂时终止行使,同时,随着中止时间的推移,时效期间会自动地被停止计算;然而,中断则归结为另一种特定的法律原因所触发,它直接指向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失去效力,并且在中断的特定原因消失之后,时效期间会重新开始计算。简言之,中止的实质内容即为暂停,而中断则意味着重置。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