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诉讼中断和中止的区别
关于诉讼时效中断与中止之特性的对比分析:
中止特指由于特定法律原因所引发的权利人对请求权的暂时性丧失,以确保时效期间得以暂停计算。
相对地,中断则属于因特定法律原因导致已过时效期间的全然失效,直至引起中断的条件消失之后,时效期间将视作初始状态而重新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二、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分担
一、原告在行政诉讼中承担的举证责任。与民事、刑事诉讼不同,行政诉讼程序中,原告并不需要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内容承担举证责任,只需要对下列内容承担举证责任:
(一)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
(1)原告起诉时首先应当证明的是其是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证明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
(3)证明起诉符合起诉期限的规定。行政诉讼中,原告的起诉须遵守起诉期限的规定,并且在起诉时向人民法院提供其符合起诉期限规定的证明材料。
(二)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
被告不作为行政案件,是指应当由原告申请行政机关作为或者由行政机关依职权主动作为而行政机关不作为的行政案件。被告不作为行政案件多属依申请的行政行为,以相对人的申请为前提,没有申请人的申请,行政机关不得从事该行为,对依申请的行政行为,原告起诉被告不作为时,应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在行政程序中曾向行政机关提出过申请。
(三)原告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而造成损失的事实。
原告提起行政赔偿诉讼,都要对因受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遭受损失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即举出证明损害事实的发生与存在,损害的程度、损害赔偿的依据等方面的证据。
但是,如果造成因为行政机关的原因导致损失无法提供时,举证责任在被告行政机关一方,如果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依照法定程序保存相关的证据,将导致被告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
二、被告在行政诉讼中承担的举证责任
1.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是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也是行政诉讼区别于其他诉讼的特有原则。
2.被告应当主动提供证据,并且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被告如果要逾期提供证据,必须要有正当理由:一是不可抗力;二是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理由。如果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致使人民法院无法查证属实的,则视为被诉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被告将承担不利后果。
3.在行政诉讼中,虽然第三人举证应只围绕自己的利益主张,但在有些情况下,第三人的利益主张和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密切相关。对此《行政诉讼法》还规定了被告证据失权的除外情况,即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行政诉讼中断和中止的区别”,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