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经济犯罪,破坏市场经济,《刑法》明确规定,违规经营严重干扰市场秩序且情节严重者,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以1至5倍罚款;情节特别恶劣者,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以2至5倍罚款或者没收全部财产。
然而,在对待非法经营罪的"行为犯"还是"结果犯"上,《刑法》并未作出明确说明。以此来看,我们应将非法经营视作"行为犯",而连某的行为只是违法而非犯罪,其法律依据并不能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二、非法经营罪在第几条
根据我国《刑法》中的相关规定,任何人员若违反国家的相关法规,实施了其中任一项非法经营行为,并对市场秩序造成干扰,其情节严重者,处以五年以下的监禁或者拘留,并且需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至五倍以下的罚款;如果情节特别恶劣,则可能会受到更长时间的监禁,同时还需要被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至五倍以下的罚款或没收一部分财产。具体来说,这些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首先,未经政府许可而私自经营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受到严格限制的买卖的物品。
其次,违反规定进行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买卖。
再者,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审批,擅自从事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非法经营活动。另外,还有其他一些对市场秩序、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产生严重影响的非法经营行为。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九.非法经营罪—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典型经济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于此类违规经营且情节严重的情况,明确规定了相应的刑事处罚及罚金。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刑法》并未对非法经营罪的性质进行明确界定,即究竟属于“行为犯”还是“结果犯”。基于此,我们可以认为非法经营罪应当被理解为“行为犯”,仅仅存在违法行为并不足以构成犯罪。因此,尽管连某的行为确实违反了相关法规,但由于其并未达到犯罪程度,故其所援引的法律依据并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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