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起算时间是什么时候
刑拘期限自次日起计,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05条规定,至满期之日为限,不包含路途中耗费的时间。如起诉书或其他文书在满期前已交付邮局,则不算逾期。
若法定截止日期恰逢节假日,则以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为截止日期。至于在押人员的相应处罚,应到满期之日结束,而非因节假日顺延。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刑事拘留起始点如何计算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刑事拘留的时限应当自犯罪嫌疑分子正式收监关押之日起进行计算。在这个过程中,包括了各种节假日,然而依据法律程序,一些特定情况并不将其纳入拘留的期限之内。例如,在拘留期间,为了进行侦查工作而进行的羁押期限以及向上级部门申请批准逮捕或补充侦查所需的时间,都不会被计算在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05条的规定,刑事拘留的起始日期将自被拘留之日的次日开始计算,并且要直至拘留期限届满为止。这其中所涉及的路途中耗费的时间并不计入在内。如果相关法律文书能够在拘留期限到期之前顺利送达,那么就可以避免出现逾期情况。然而,倘若最终期限恰好遇到国家法定节假日的话,则需要顺延至该国法定节假日结束后的第一个正常工作日。在此基础上,对于在押人员的处罚标准也是按照这个原则执行的,一旦拘留期限届满,即刻停止对其处罚,而且这种停滞不会因为任何节假日的因素而有所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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