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正常行驶撞到狗没停算逃逸吗
在我们驾驶车辆正常行驶过程中,若不慎撞死了一只宠物犬而未及时停车,并不一定时必然引发交通事故的肇事逃逸行为。然而,倘若现场情况为撞上的乃无主野犬,那么便无需承担肇事逃逸之责。原因在于此类事件不涉及到人际伤害,亦未对第三者产生任何财产损失。
相反地,若在行进途中撞死他人所饲养的宠物犬,我们必须认识到这已经构成了交通事故的肇事逃逸行为。根据交通法规,这种行为可能会招致二百元以上至二千元以下不等的罚款处罚,甚至可能伴随着十五天以内的拘役监禁。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二、正常行驶撞人责任一般怎么认定
通常而言,正常行驶状态下的车辆碰撞他人,车主并无直接责任。
然而,也存在特殊情况,即在常态化的行驶环节中,因事发突然,例如“鬼探头”所引发的交通意外。所谓“鬼探头”,主要是由于行人和车辆同时运行在道路上时,有行人不顾交通法规,且受到其他车辆遮蔽视野影响,从而冒险突然穿越马路,最终导致司机难以及时做出应对措施,造成的意外撞击事件。在此种情形之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行人需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汽车正常行驶过程中,如若遭遇碰撞未察觉而未能及时停车的情况下,对于撞击对象的判定尤为重要。倘若只遇到了无主人属的流浪狗,那么此种行为并不算是逃避责任之举。然而,如果与他人依法所饲养的宠物狗产生了碰撞,就必须被归为肇事行为并剥夺其逃逸者身份。根据道路交通法规的相关规定,此类涉及伤害动物的事件有可能导致驾驶人面临罚款甚至拘留等处罚后果。因此,无论何时何地,驾驶员务必要保持高度警觉,确保行车安全。同时,当交通事故发生后,应尽量避免逃离现场,而是立即进行妥善处理和善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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