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强制执行前能签和解协议吗
对于强制执行过程中和解事宜是否可行,其决定权在于涉事当事人的真实意愿。若有强制执行案件中的各方能够达成和解,他们将可签订相应的执行和解协议,对债务的履行金额以及履行期限等方面作出明确的约定,并按照该协议所明确的约定予以落实。
然而,倘若被执行人未能遵照执行和解协议中的承诺如期履行,申请执行者有权向法院提出请求,敦促法院遵照原先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的具体内容来进行强制执行。需要注意的是,和解应仅限于执行程序启动之前或正在执行过程中的阶段,而不能在执行工作结束之后进行。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问题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如果一方当事人未能全面、实际地履行在执行进程中与另一方当事人在真诚的心态下达成的和解协议,并且另一方当事人要求法院重新审理执行原有已生效的法律文书,那么人民法院应对此进行受理。但是,如果和解协议已经得到充分执行,即全部履行完毕的话,人民法院则不应予以重启执行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六十七条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
二、强制执行前对方转移财产怎么办
若被执行人在侵权行为发生之后,且强制执行立案之前实施了财产转移的行径,以至于该行为足以危及其申请人之合法权益者,则可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请求撤销其不当转移行为。
2、倘若财产转移行为系在强制执行立案之后发生,那么申请人有权要求执行局对被执行人进行追责,因为被执行人擅自转移财产的行为极有可能触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于人民法院所作出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却故意不予执行,情节严重者,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的刑罚处分;若情节特别恶劣,则将受到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严厉制裁。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
在强制执行正式开始之前,各方当事人有权自主决定是否签订和解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规定欠款偿还的具体金额以及相应的期限。倘若被执行人未能按照和解协议的约定履行债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诉,申请强制执行原先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然而,和解协议仅适用于执行程序启动之前或者正在进行中的阶段,如果在和解协议尚未完全履行完毕时,其中一方当事人提出需要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请求,法院应当予以受理。但是,当和解协议已经得到全面履行之后,法院将不再对其进行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