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助执行,是指由人民法院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法协助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所确定内容的法律行为。如果协助执行单位或者个人不予协助,法院会对有义务协助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处罚。
强制执行: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根据发生法律效力文书明确具体的执行内容,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民事判决书、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确认调解协议裁定、支付令等。它们一经生效,义务人即应自动履行。如拒不履行,权利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提出申请的权利人称申请人,被指名履行义务的人称被执行人、
(二)、执行案件范围
人民法院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应当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具有给付内容的下列文书:
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书,民事调解书,行政赔偿判决、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3、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
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
5、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以及台湾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
6、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三)、协助执行和强制执行发给对象不同
协助执行通知书肯定要执行的,如果不执行的,可由法院予以民事制裁措施。协助执行通知书和强制执行通知书的主要差别在于相另一方分别:强制执行通知书是发给被执行人的文书,其目的在于要求被执行人自觉履行,并告知不自觉履行可能要承受的法律职责。协助执行通知书是法院因履行职务的需要,如需解决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过户等手续,而向被执行人以外的其它有协助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出具的法律文书。
综合上面所说的,协助执行和强制执行都是属于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自己的义务,但对于两者所存在的执行主体是不一样的,特别是对于协助执行如果协助的单位或者是个人不矛履行的,那么法院是可以对协助者进行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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