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信罪"(全称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顾名思义就是针对协助信息网络犯罪行为的定罪。判定是否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需考虑两个核心要素:客观实施的援助行为以及主观的罪过意识。
具体来说,行为人必须在客观上身体力行地为违法网络犯罪活动提供必要帮助;而在主观心理层面上,也须明确知道自己所参与的是网络犯罪活动,并出于故意而对之予以协助。除此之外,还需注意到,如果行为在客观上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负起刑事责任。关于这类犯罪的量刑标准,可能会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的方式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涉嫌帮信罪去哪自首
关于涉嫌参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简称“帮信罪”),当事人可选择主动前往公安机关自首并如实交代自身的罪行。如若在犯有帮信罪期间存在自首情节,同时具备立功表现并且积极偿还所涉赃款等良好情况时,可让此类案件获得受理方适度考虑不起诉待遇,亦或是减轻相应处罚。对于帮信罪的判罚标准来说,普通情况下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款。然而,实际判刑应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按照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对于构成帮信行为的案件,仅当情节严重时,才将其判定为刑事犯罪。具体而言,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指出,如满足如下条件之一的,即可认为构成刑法意义上的“情节严重”:
(1)互联网上为三名以上对象提供过帮助服务;
(2)支付结算金额超过了二十万元人民币;
(3)违法所得达到了一万元以上;
(4)曾于过去两年内因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以及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而面临行政处罚,如今再次犯此三种罪行;
(5)被帮助对象的犯罪行为导致了极其严重的后果。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择一重处】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十七条
【一般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特别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所谓的“帮信罪”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它主要涉及到了那些帮助实施网络犯罪行为的相关行动。在进行裁定的过程中,需要同时关注到客观层面上的援助行为以及具体当事人内心的罪过意识。也就是说,行为人必须要为违法的网络犯罪活动提供实质性的帮助,并且他们还必须明确知道自己所参与的是一项犯罪活动,并且是出于故意的心态去协助他人完成这项犯罪活动。如果这种情况下的情节特别严重的话,那么行为人就有可能会面临到刑事责任的追究。至于具体的量刑标准,则可能会包括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等多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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