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夫妇结婚之后父母出资购房的问题,我们可以看到大约存在着以下三种情况:
首先,如果购房是在婚后由某一方的父母单独发起和负责操作的,并且房产的所有权仅归属于出资者子女,那么这一行为将被视为仅仅是对其子女一人的特殊赠与,这样的房产应该被鉴定为出资者子女的专属个人财产;
其次,如果婚后购房是由同一方的父母出的资金,但是房产却登记在了对方的名下,那么这种行为就被看作是对夫妻双方面的赠与,这个时候,房屋所有权将被定义为夫妇二人都享有,即属于家庭的公共财产;
最后,如果夫妇的亲生父母共同出资购房,但房子最终的所有权只归属于其中一方的子女,那么这一行为就被认为是按比例分享的共有产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结婚后父母赠与的房产算不算夫妻财产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男方或女方父母所赠予的房屋,并不必然被界定为夫妇二人的共有财产。具体情况需视以下几种因素而定:
首先,当赠予行为发生时,若父母并未就此作出任何特殊的声明或指示,且该房产被依法登记在两位当事人(即被告夫妇)的名下,那么这将被视为是对夫或妻双方的赠予,因此被判定为夫妇二人共有的财产权益;
其次,倘若父母在赠予房产之际已经明确表示只赠予给其中一位子女,又或者将房产依法仅登记在一位子女的名下,那么这将被视为是对夫妇中的某一方的单独赠予,相应地,该房产便被认定为属于被赠予方个人所有的资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关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父母对子女购房所提供资助的情况,主要分为以下三类:第一种情形为,某一方父母全额出资购置房产,且该房产仅登记在其子女的名下,那么该房产便属于子女的个人财产;第二种情形则是,某一方父母虽然也参与了购房,但他们选择将房产登记在另一方子女的名字之下,在此种情况下,该房产通常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最后一种情况是,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买房产,然而,所有权却仅仅归属其中一方的子女,这种情况下,该房产同样被视为共有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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