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急性肠胃炎饭店应该怎么赔付
倘若顾客在餐饮场所用餐时不幸患上了急性胃肠炎等相关病症,该顾客有权与涉事餐厅进行缺席协商以寻求相应的赔偿措施。倘若双方在协商过程中未能达成共识,那么顾客便可前往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我国现行的《食品安全法》规定,若制造出的食品无法达到食品安全相关标准或是生产商/销售商在知情情况下仍旧销售这类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消费者除有权利获取其所遭受的经济损失的赔偿之外,还可进一步向制造商或维持其生产、销售活动的销售商索求赔偿款的十倍或是损失额的三倍作为额外补偿。
此外,当追加赔偿金额未达一千元人民币的情况下,依据法律规定,销售商往往需要承担起赔偿一千元人民币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二、急性肠胃炎向商家索赔怎么做
倘若消费者在餐厅用餐时不幸患上了突发性的胃肠疾病,那么他有权与其所就餐的餐厅进行相应的协商,以寻求合理的经济补偿。如若协商无果,消费者亦可考虑将此事诉诸于当地的人民法院,以便获得公正公平的法律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细则规定,生产商或销售商若是未能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商品,而对于此等情况消费者除要求赔偿其实际损失之外,还可向生产方或经营者提出诉求,索取等同于商品价格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法定赔偿金额;如果这样增加的赔偿款项仍然低于人民币一千元的话,那么按照法律规定,应将赔偿数额直接定为一千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当顾客在餐饮场所享受美食之后却不幸感染上了急性胃肠炎疾病时,他们有权利与该餐饮机构进行交涉,寻求合理的赔偿措施。倘若双方无法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消费者便有足够的法律依据向司法机关提出诉讼请求以维护自己权益。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只要食品存在质量问题或者餐饮企业明知故犯,那么除了可以获得相应的经济赔偿之外,消费者还有权依据具体情况要求相关公司提供10倍的赔偿款项或是3倍损失金额的保证金。对于倍偿数额未达到一千元人民币者,按照法律规定,商家必须支付足额的一千元人民币作为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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