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借款方未能按时履行债务支付义务时,作为担保人必须要切实地承担起相应的还款替代责任。担保人应对借款人进行深入细致的交流,了解其未能按时偿还贷款的根本原因,全力以赴帮助他们化解困难。若借款人的确存在实际困难以至于无法承担还贷责任,担保人便需迅速与放款机构取得联系,详细咨询关于偿还贷款替代责任的相关事项及操作流程,并且严格依据双方所达成的协议来实施还款替代行为。在此期间,担保人理论上有权向借款人寻求补偿,即要求他尽快归还已由自己负责偿还的那部分贷款本金以及利息。
然而,担保人在决定行使代偿权之前,务必要全面了解自身应负有的法律责任和经济实力,以确信自己具有足够的能力来承担代偿所需的责任和损失。
《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一条【保证合同定义】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第七百条【保证人追偿权】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二、贷款人不还钱担保人怎么处理
当借款人未能如约履行债务偿还责任时,作为提供担保承诺的保证人需依照先前的约定履行一般保证义务或连带责任保证义务。在保证人完成保证赔偿义务之后,除非当事人双方曾另行约定,否则可在其已承担的保证责任的范畴内,向违约的债务人进行追索,享有如同债权人所享有的针对债务人的所有权利,但在此过程中必须保证,此种做法不会侵害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在借款方不能按照约定时间如期偿还欠款之时,作为担保方有义务代替债务人承担起清偿债务的重任。担保方应当详细地了解到债务人所面临的困难处境,积极地协助他们寻找出路来解决问题。倘若债务人的确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担保方需要立即与相关的放贷机构进行沟通协商,依照双方达成的书面合同条款进行代为偿还,并且在适当情况下可以向债务人进行追索。然而,担保方必须要保证自己拥有充足的代偿能力,谨慎地行使代偿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