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贷款人不还钱担保人可能需要履行担保义务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2、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区别包括客体不同、起算点不同等。
1、保证期间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期间的客体不同。
在保证人与债权人的相互的关系中,保证人对债权人负担的是保证债务,相对应,债权人对保证人享有的保证债权,此债权具有特殊性,保证人在保证合同中所允诺的义务对债权人而言只是期待权,并不具有现实的效力。换言之,债权人只有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向保证人发给给付要求时,债权始生效力。而一般债权的请求权,只要债务履行期限届至,债务人就有履行给付的义务,就发生效力,不以债权人发给给付要求为生效条件。
保证期间是为保证人利益而设的,众所周知,保证人在保证主债权债务关系中只有义务而无权利,保证期间的价值就在于维持原事实状态,而对否定原事实状态的权利的行使进行期限界定,而这种权利也就称为形成权,它的行使使双方之间形成了现实债权债务关系,使保证债权的请求权得以成立。
2、保证期间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期间长短不同。
如果是保证期间的话,法律规定是合同当中约定了就按照合同当中约定的来,如果没有约定的话,法定的保证期限为六个月,也就是说在六个月之内要行使自己的保证义务,而对于诉讼时效来讲,适用一般性的规定就好,也就是债务的诉讼时效为三年,适用普通民事诉讼时间。
3、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不同。
两种形式的担保,即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其起算点都始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但是,由于一般保证具有补充性,保证人享有检索抗辩权,即在主债务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这样债权人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要求保证人履行给付,该行为会因保证人行使检索抗辩权而阻却。而债权人在主合同纠纷经过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再要求保证人履行给付,可能会超过保证期间,此时如果认定债权人因保证期间届满而丧失要求保证人履行给付的请求权,显失公平,因此,法律特别规定,债权人已就主合同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三、担保范围可否超过主合同的债务范围?
1、担保范围不能超过主合同的债务范围
《民法典》强调了担保责任的从属性特征,即担保责任的成立和效力是从属并依附于主债务的:主债务不成立,担保责任亦不成立;主债务不生效,担保责任也不生效;主债务无效,担保责任也随之无效。因此,担保责任是以主债务的存在为前提的,主债务履行或部分履行的,担保责任消灭或减轻,担保人所承担的担保责任应当以主债务人未履行的债务部分为限,担保责任不应超过主债务的范围。
2、担保人向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进行追偿。
然而,若根据观点一,担保人就超出主债务范围的部分向债权人承担责任后,因该部分责任与主债务无关,担保人将无法就该部分责任向主债务人进行追偿,则显然加重了担保人的负担,对担保人显属不公。
向银行提出贷款请求的时候,若是可以提供担保人,那么贷款请求被受理的概率会高一些。但一旦提供了担保,在债务人不还款的情形下担保人是有可能需要承担担保义务的。对贷款人不还钱担保人怎么办存在其他相关疑问的,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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