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诈骗案中的业务员怎么处理
关于业务员在公司非法行为中的责任认定问题,我们将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深入讨论:
首先,当时的业务经理是否了解其实施的行为已经涉嫌违法?如果是这样的话并且他并非故意参与其中,那么我个人建议他无需为此承担。
其次,整个公司的组织架构和其开展的业务是否具有正常性和合法性呢?如果是的话,那么在已知公司存在欺诈行为时,作为员工的业务经理仍需对其与公司相关的活动负有相应的责任感。
第三,如果公司并未按照法律规定成功登记设立,尽管开始着手运营业务,此时情况将会变得相对复杂,因此我认为此时应当将业务员视为辅助犯罪的共犯,承担更为重大的责任。
最后,若公司既未依法注册又被发现正在从事欺诈行为时,这位业务经理显然需要承担加入成为共同犯罪的角色所应担的责任。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诈骗案中的抢劫罪怎么判
在实施了诈骗行为之后又采取暴力手段进行掠夺财物的情况下,我们将其视作一种典型的抢劫犯罪行为。对于此类罪犯,根据法律规定,应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的严厉惩罚。
然而,若情节极为恶劣,对社会治安造成重大危害,则可能被判处更为严苛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乃至无期徒刑甚至死刑,同时还须缴纳罚金或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作为附加刑罚。
《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处理关于业务员涉及诈骗案件的问题时,可采取如下处置策略:当业务经理对其所从事的非法行为毫不知情或者并非蓄意参与其中,那么他可以不承担相应责任;然而,如果公司的业务是正常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话,作为经理,他必须对与该公司有关的所有活动负有一定程度的责任;最后,假如公司并没有按照法律要求进行注册登记,并且还涉嫌欺诈等非法行为,那么业务经理就应该被视为共同犯罪者,需要承受更为严重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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