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产保全了那个钱就一定是你的吗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凭借法定权益向法庭提出财产保全请求,但这并不表明所涉受保全财产便肯定归属于该当事人。需要指出的是,财产保全乃是我国法律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它适用于可能因为某一当事人行为不当或其他因素导致裁判无法顺利执行或者给其他方当事人带来潜在损失的案件。在此类情况下,人民法院有权依据另一方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做出裁决对涉案财产实行保全措施,责令申请人采取特定行动或者禁止申请人实施特定活动。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二、财产保全了别人有权分配吗
若被执行人工商事主体或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启动之后,该被执行人的其它已获取到执行裁决的债权人察觉到被执行人的资产不足以支付所有债权人的债权时,可立即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要求参与具体案件的分配。对于在人民法院已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中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他们有权直接提出参与分配的申请,进而主张他们的优先受偿权。
然而,在参与分配执行过程中的执行所得价款,须先扣除执行所需的相关费用,然后用以偿还优先受偿的债券。而对于未受偿的剩余债务部分,被执行人应持续履行还款责任。债权人如发现被执行人还有其他财产存在,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进行强制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在民事诉讼程序之中,当事人拥有发起财产保全申请的法定权利,然而这并不意味着被保全的财产必定归属该当事人所有。财产保全制度乃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关键制度之一,主要针对那些有可能因被告的行为或是因为其他某种原因导致判决难以得到执行,或者会对第三方带来潜在物质损失的各种案件进行处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有权应原告的申请,对涉及到的财产实施保全措施,同时也可以要求原告采取特定的行动,或者禁止其开展特定的业务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