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了那个钱就一定是你的吗

最新修订 | 2024-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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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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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权申请财产保全,但这并不意味着被保全的财产一定属于该当事人。财产保全是我国法律的重要制度,适用于可能因当事人行为或其他因素导致裁判难以执行或给另一方造成潜在损失的情况。法院有权根据申请,对涉案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要求申请人采取特定行动或禁止其进行某些活动。
财产保全了那个钱就一定是你的吗

一、财产保全了那个钱就一定是你的吗

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凭借法定权益向法庭提出财产保全请求,但这并不表明所涉受保全财产便肯定归属于该当事人。需要指出的是,财产保全乃是我国法律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它适用于可能因为某一当事人行为不当或其他因素导致裁判无法顺利执行或者给其他方当事人带来潜在损失的案件。在此类情况下,人民法院有权依据另一方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做出裁决对涉案财产实行保全措施,责令申请人采取特定行动或者禁止申请人实施特定活动。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二、财产保全了别人有权分配吗

被执行人工商事主体或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启动之后,该被执行人的其它已获取到执行裁决的债权人察觉到被执行人的资产不足以支付所有债权人的债权时,可立即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要求参与具体案件的分配。对于在人民法院已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中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他们有权直接提出参与分配的申请,进而主张他们的优先受偿权。

然而,在参与分配执行过程中的执行所得价款,须先扣除执行所需的相关费用,然后用以偿还优先受偿的债券。而对于未受偿的剩余债务部分,被执行人应持续履行还款责任。债权人如发现被执行人还有其他财产存在,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进行强制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民事诉讼程序之中,当事人拥有发起财产保全申请的法定权利,然而这并不意味着被保全的财产必定归属该当事人所有。财产保全制度乃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关键制度之一,主要针对那些有可能因被告的行为或是因为其他某种原因导致判决难以得到执行,或者会对第三方带来潜在物质损失的各种案件进行处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有权应原告的申请,对涉及到的财产实施保全措施,同时也可以要求原告采取特定的行动,或者禁止其开展特定的业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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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全期限均有延长,将存款冻结期限从六个月修订为一年,将动产查封、扣押期限从一年修订为二年,将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从二年修订为三年,与审理期限基本相匹配。
(二)取消续行保全期限不得超过第一次保全期限的二分之一的限制性规定,使得第一次保全期限与续行保全期限的规定保持了一致,避免了执法尺度的不统一。
(三)明确了审理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期限。《民诉法新司法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的方法和措施,依照执行程序相关规定办理。”该条规定被放在“保全”一章中,这就清晰地告诉大家,审理程序中有关财产保全的期限,依《民诉法新司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来确定。
(四)若申请人的起诉或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而财产保全尚未到期的,依《民诉法新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由人民法院裁定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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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条件不同
诉前财产保全的条件是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而诉讼财产保全的条件是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
二、申请主体不同
诉前财产保全只能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进行申请,人民法院在诉讼前不能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而诉讼财产保全既可以依当事人申请,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措施。
三、申请时间不同
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而诉讼财产保全应当在案件受理后、判决生效前提出申请。
四、是否要求提供担保不同
诉前财产保全必须提供担保,并且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情况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处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而诉讼财产保全不一定要求提供担保,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对诉讼财产保全中是否要提供担保的规定:“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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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财产保全,那么需要花多少钱?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法律意见】
不是必须通过律师。保全按照比例收费,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一)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案件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属于给付之诉。
2.在诉前或诉中提出申请。
3.诉中提出申请的前提是,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诉前提出申请的前提是,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4.诉中申请财产保全的,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诉前申请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二)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当事人及其基本情况;申请财产保全的具体数额;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方式;申请理由。
2.被申请人的明确地址或住所地,以及被申请人的开户银行及帐号等财产线索。
3.有效的担保手续。
采用现金担保的,应当提供与请求范围价值相当的现金。
采用实物担保的,应当提供与请求范围价值相当的动产或不动产。担保人应提交用作担保的实物的购买发票、产权证等证明该实物所有权的材料。在担保期间,用作担保的实物仍可由担保人继续使用,但担保人必须书面向人民保证,在保全期间,对用作担保的实物,不转移、变卖、毁损、丢失,否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采用保证人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提交担保书、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并应加盖保证人的单位公章。担保书中应明确担保事项和担保金额。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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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二)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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