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你那里又被强拆了?!

最新修订 | 2024-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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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在明律师
杨在明律师
出现强拆的原因:其一,在违建拆除领域,政府出于各种因素的掣肘、牵制而往往进展缓慢,对于摆在明面上的彻头彻尾的违建,长期拆不掉成为了客观事实。其二,在完全是征收项目的情形下,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是合法强拆的唯一方式。
什么?你那里又被强拆了?!

对于广大被拆迁人而言,“强拆”这个词无疑是征地拆迁领域所有可能涉及的词语中最让他们敏感、焦虑甚至是恐惧的,非亲身经历过的人所不能理解和体会。

如今我们知道,所谓的“强拆”,除去司法强拆行政机关拆违建之外,绝大部分都是不合法的。

那么问题就来了:明明是确定性违法的事情,又为何会一而再、再而三的上演呢?广大被拆迁人作为受害者,又能从对原因的分析中收获哪些启迪呢?

对此,在明律师指出,首先需要承认的一点是,实践中绝大多数的强拆,都是违法的。

其原因大致有以下几点:

其一,在违建拆除领域,政府出于各种因素的掣肘、牵制而往往进展缓慢,对于摆在明面上的彻头彻尾的违建,长期拆不掉成为了客观事实;反倒是对于那些“以拆违代拆迁”的情形,由于拆迁本身蕴含的巨大暴利,往往拆得非常迅猛。

这一“头朝下,脚朝上”的畸形状态致使很多拆违行为归根到底都是违法强拆性质;

其二,在完全是征收项目的情形下,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是合法强拆的唯一方式。

但这一步骤的启动是需要大量完备的前置程序作为基础条件的,在实践中这需要经历漫长的第一段期限。

而这往往是着急用地的征收方所不能承受的。

因此,征收方出于实际的需要,往往在一番博弈之后选择铤而走险,“先拆完了再说”,从而形成了违法暴力强拆;

其三,就强拆行为本身而言,征收方也往往存在各种漏洞、过错,随意毁坏室内物品,清场不彻底造成损失扩大,原本要拆张家结果拆成李家的“误拆”等情形频频出现。

这也很容易导致其强拆行为在事后被法院判决确认违法,并承担国家赔偿的法律责任;

其四,强拆的违法成本低廉,其可能“收益”明显更大,因而促使一些征收方的胆子越来越大,强拆变得肆无忌惮起来。

众所周知,《国家赔偿法》的赔偿范围是有限的,很多都不赔。

即使赔,其赔偿数额也很难赶上被拆迁人本能依法取得的征收补偿。

且由于被拆迁人举证能力弱的先天缺陷,这一差距还可能被放大。

那么,被拆迁人究竟该怎么做才能尽量避免违法强拆的厄运降临到自己头上呢?在明律师在这里提供3点意见供大家参考:

其一,如果对补偿安置不满,维权一定要趁早、再趁早。

很多被拆迁人习惯于问我们,究竟何时启动法律程序、聘请律师代理为好?我们的答案是一贯的、明确的:越早越好。

一旦强拆临近,推土机开到您的家门口,再启动什么程序就都来不及了,唯一有用的便只剩下拨打110报警

只要征收项目启动,被拆迁人通过公告的补偿、安置方案或与征收人员的沟通了解到具体补偿条件后对此不能接受,那么这就是考虑法律维权的最佳时机。

越往后走,随着征收方一个又一个文件的下达,口袋就会层层收紧,留给被拆迁人腾挪运作的空间就会越来越小。

及早摆出依法维权的决心和架势来,本身就是对征收方的一个震慑。

出于对国家法律的畏惧,征收方对于这样的被拆迁人可能会采取截然不同的态度和应对方法,而不会轻易选择违法强拆的道路。

其二,在维权中要时刻注意对节奏、火候的把握,保留协商、沟通解决问题的机会。

有时被征收人会走另一个极端:过于强势、坚决,摆出一副试图通过法律程序“抗衡”到底的态度,这是有可能激怒征收方的。

一旦征收方认为在其所能接受的范围内再怎么协商也不会有结果,而项目用地又着急,那么强拆发生的几率依然会很高。

被拆迁人一定要明确,走程序不是目的只是手段,目的在于通过搭建的协商平台获取公平、合理的征收补偿,而绝不是阻止建设项目的正常推进。

实践中一些被拆迁人原本拥有大好的签约机会,但由于各种不理智的因素而一再提升自己的补偿诉求,最终导致了强拆的发生,这是比较遗憾的。

诉求要合理,节奏要适当,强拆才有可能得以避免。

其三,要确保维权步骤的精准度和整体性,做到一步一步有效维权,逐步消除征收方实施违法强拆的锋芒。

如今知道走法律程序的人越来越多,但能真正把程序走好、走对的人却并不多。

一旦你走得不对,那么征收方的法律顾问也不是吃素的。

暴露了自己的实力弱点,即使走了程序,也仍然会难免强拆的降临。

譬如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哪些内容才是对你的维权有用的?提多少份申请合适?再比如对评估机构的选择,评估报告的复核、专家委员会鉴定等救济权利的行使是否及时、全面?是不是还有其他的方式,譬如说提请对评估报告存在的违法点进行查处等可供调动?这就需要被拆迁人有一个分析、抉择的能力了。

只有切中要害的维权程序,才能起到有效阻滞违法强拆的作用,并最终令征收方彻底放弃这样的念头。

在明律师最后想强调的是,强拆只是结果,引发其的过程、原因是复杂的。

只有把前面的每一步都做好,才能尽量降低不幸后果发生的概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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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小区拆迁,现在住的小区又要拆迁,那么安置房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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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先,弄清安置房的性质对于房产证办理是至关重要的,调查清楚拆迁前的产权性质,如果拆迁前具备产权证,只是拆迁后开发商没有及时办理,如果有拆迁协议书,虽然麻烦,但日后还是可以办理产权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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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签字就强拆,强拆程序很简单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不签字就强拆,强拆程序很简单吗问题解答如下, 不签字就,程序很简单吗
1、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行政强制拆申请书;
(2)裁决调解记录和裁决书;
(3)被拆迁人不同意拆迁的理由;
(4)被拆迁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书;
(5)被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权属证明或者补偿资金证明;
(6)被拆迁人拒绝接收补偿金的,应当提交补偿资金的提存证明;
(7)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2、依据强制拆迁决定实施行政强制拆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
3、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人单位代表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
强制拆迁赔偿金额标准
过后我们可以请求行政赔偿。
1、房屋价值的损失
房屋价值应当以实际面积为标准确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未明确规定房屋价值的确定应当以房屋实际面积为准还是以产权登记证书所记载的面积为准,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九条第
(三)款规定,对于已经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产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也就是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并未规定房屋面积的确定必须以产权证书为准。同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九条均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评估前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调查,也从侧面肯定了特殊情况下,应当以房屋实际面积为准进行补偿。
由于历史原因,有些房屋的实际面积远大于房屋产权证书上所记载的面积。征收人征收房屋时,不考虑特殊情况,仅出于减少补偿之目的,机械的认定房屋面积并给予补偿,不仅没有达到保障居住条件之目的,反而降低了生活水平。这种做法明显违反相关法律的立法本意。
另外,房屋的价值应当以诉讼时房屋的市场价值为标准确定。
2、应当赔偿被埋物品及房屋装修的损失
面对房屋被,被征收人无法冷静的保存证据以证明其遭受的损失。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被征收人未对屋内的物品进行清点登记造册,就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3、应当赔偿本人因房屋违法拆除不得不租房居住而造成的租金损失以及其他搬迁、临时安置补偿等损失。
此类案件属于房屋征收过程中因违法拆除而引起的行政赔偿案件。因此,确定赔偿范围既要依据《国家赔偿法》也要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征收房屋的补偿除房屋价值外,还包括搬迁、临时安置、对被征收人的补助等等。上述费用都属于违法拆迁造成的直接损失,被告应当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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