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男方拒绝提供户口本以致户口迁移面临阻碍时,办事处可以采取以下两种策略进行应对:
1、首先,确保户口本确实存放在男方手中。接下来,您需要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户口本属于夫妻共有且普遍使用的凭证,既然男方拒绝出示,便可视作侵犯了女方权益;
2、其次,可以考虑前往户籍管理机关,提交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文件以申请遗失补办。鉴于户口本始终无法顺利取得,我们有理由相信它已经丢失,因此,在户籍管理部门为其重新颁发新的户口本之时,便可以同步完成户口迁移事宜。在此过程中,您还可以恳请当地派出所民警进行调和处理。如经过民警的耐心劝导仍然未能奏效,那么派出所有权依照法院的判决书写或调解协议,直接为当事人办理分户手续,并为迁出人独家印刷居民户口簿。随后按照户口迁移的正常程序继续开展工作便可。
《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二、离婚迁户口回娘家需要什么手续和证件
在办理迁居手续时,如需前往迁入地派出所取得准迁证书,以下为相关所需材料细节:
首先,您需向所在社区委员会或街道办事处提交书面证明;
其次,在接收您户口的房主处获得他们的户口簿及身份证件(需携带原件并请准备好复印件)。
同时,您还需提供自身的户籍证明文件以及户口簿与身份证件的原始件及复印件。而在迁出地派出所处,则需要凭借已经取得的准迁证和本人身份证件、户口簿等相关信息,才能顺利开具迁移证(即准迁证第三联)。
《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九条
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当男方坚决拒绝对户口本的授权使用,意图阻止迁移过程时,婚姻登记处可以采纳以下两个具体的举措:首先,在确保了户口本确实由男方掌握之后,他们可以向当地法院发起诉讼,理由是户口本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因此男方的拒绝提供行为被视为侵害了女方应有的权利与利益;其次,如果通过上述途径仍然未能成功获取户口本,婚姻登记处还可以尝试向所在地区的户籍管理机关递交身份证件以及相关证明文件,请求进行户口本的补发工作。倘若此举依然无法实现,那么可以将其视为户口本的遗失情况,然后按照相关规定重新颁发新的户口本,从而顺利地完成迁移流程。在此过程中,婚姻登记处也可以寻求警方的协助,如果以上措施均告失败,派出所则可以依据法院的判决或者调解协议来办理户口本的分户手续,并且负责印制新的户口簿,最后再按照常规的程序进行户口迁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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