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诉法175条的内容是什么
当国家检察机构进行罪行调查时,有权向警方索取法庭审理所需的必要证据资料;如果发现存在可能违反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非法收集证据行为的嫌疑,则有权力要求警方就证据收集过程的法律有效性做出详尽解释。在检察机构调查案件的过程中,如果发现需要补充调查的信息和证据,可以将相关工作退回到警方手中,由其开展进一步的调查;
此外,检察机构同样拥有自主开展刑事鉴定的权限。对于补充调查的案件,应有信心在一个月内完成所有调查工作;而补充调查的次数限制为两次。补充调查完成并提交给检察机构之后,该机构会按照程序重新开始对案件进行侦查分析和审核起诉的时间,并不受之前环节的影响。针对已经经过两次补充调查的案件,如果该检察机构还是认为证据不足,无法满足起诉罪名成立的标准,将会作出不起诉的最终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二、刑诉法177条规定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的明确规定,在犯罪嫌疑人并无犯罪事实存在,亦或是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中所列任何一种情况下,司法机关应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然而对于犯罪情节极其轻微、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已然无需判处刑罚或得以豁免刑罚处罚的案件,司法机构也可依法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在国家级司法机关对违法犯罪行为展开深入调查之时,他们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有权调取并接收来自警方所收集的关键性证据材料。对于涉嫌违规情形的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司法机关有权要求警方就其证据收集过程中的合法性与有效性做出详细说明。若在调查过程中发现需要补充更多信息的情况,司法机关有权将案件退回警方进行更深入的调查工作。同时,司法机关亦有权利自行开展刑事鉴定工作。补充调查的期限为一个月,且仅允许进行两次。在补充调查结束之后,司法机关会重新启动侦查分析以及审查起诉等程序,而这些程序不会受到此前环节的任何影响。如果经过全面调查后仍然无法获取充分的证据支持,那么司法机关将会依法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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