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变更抚养权都不要孩子应该怎么办
子女抚养权的变更,人民法院通常并不会直接加以干预或变更。目前,子女抚养权的变更主要有两种途径可供选择:其一为协议变更;其二则为通过诉讼程序来实现变更。在夫妻离异之时,父母对于孩子抚养权的权利义务已经得到明确划分与落实,因此在离异之后,除非出现极其特殊或必要的情形,否则不宜轻易地变更孩子的抚养权。
特别是针对如您所阐述的这种“双方均无意愿承担抚养责任”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对孩子抚养权的变更往往会持更为审慎的态度,孩子将依然需要由其中一位家长直接监护并抚养成长,而另一方则需按期向抚养孩子的一方支付相应的抚养费用,且这笔抚养费用的金额仍旧应依照先前已经确立的数额来计算及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第五十七条
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变更抚养权协议书效力如何
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签订的抚养权变更协议书将被视为具备法律约束力的协约文件。关于修改孩子抚养权的问题是否应当经过公证程序,这点完全取决于离异夫妇的自主抉择。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且需要通过法律途径加以解决时,可以考虑首先进行协商;若经充分协商达成了抚养权变更共识并以书面形式记录下来(例如签订相关协议书),亦或是有必要对该协议进行公证的情况下,这些都是法律所许可和支持的行为。
然而,无论是在协商过程中形成的变更抚养权条约还是在此基础上进行的公证手续,都必须经过法院的判定认可,方能真正成为具备法律效力的协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当涉及到更改子女抚养权事宜,如果父母双方对于此项决定均持反对意见,那么人民法院将会慎重考虑并慎重处理这一问题,而非随意干涉孩子的监护权变动。关于子女抚养权变更的主要方式包括通过协议达成共识和平行通过法律程序进行审理。在夫妻离婚之后,除非存在极为特殊的情形,否则不推荐频繁对子女抚养权进行修改。至于涉及到父母双方均不愿意亲自养育孩子的情形,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处理将更为严谨,孩子仍然需要由其中一方直接承担起抚养责任,而另一方则需要按照原先约定好的标准支付相应的抚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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