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之间的债务如何只由一方承担
夫妻之间在财务方面所涉及的债务责任如何分配呢?
根据相关法律条款,以下是几种可能发生的情况:
首先,如果这笔债务被定性为夫妻共债,那么便可通过双方协商来决定由哪一方承担还款义务。
其次,倘若双方无法就此达成共识,那么这笔债务仍然需要由整个夫妇共同负责还清。
再者,若这笔债务被认定为夫妻一方所欠的个人债务,并且它并未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那么仅有那名债务人独自负责偿还。
值得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指出,若借条上同时由夫妻两人签字确认或者夫妻某一方在事后予以认可签署,那么这样形成的债务就会被判定为夫妻共有债务,并且须由夫妻二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同样地,即便婚姻关系仍在存续期间,但如果债务是由夫妻某一方个人名义所欠下,而又并非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付诸的债务,那么它也将不会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此时只有债权人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这笔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愿签署的,那么这类债务才会被归类为夫妻共同债务,并由夫妻二人共同负担。
最后,如果丈夫或妻子与另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经对其共同所有的财产作出了明确约定,即归属各自所有,而且债权人知晓这个约定,那么当夫妻中的任意一方对外负债时,除非有特殊理由,否则应当先用自己的个人财产对外偿付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二、夫妻之间的借条有法律效力吗
当夫妻之间已然事先协商订立了夫妻财产分别所有制的协议,或者夫妻中有一方为婚前所拥有的私有财产,此时,其中一方向另一方提出借贷请求;而所借用之资金乃属于借出方的私人财富且并写下明确的借据,那麼这样的借据应被视为有效性如同普通自然人间的借贷交易。另一方需依照实情予以偿还。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夫妻间互相签订的欠条也即称为婚内欠条,实质上乃是夫妻之间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在判断婚内借款关系是否真实存在之时,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不应仅凭夫妇中的某一方开具的一张简单的借据来做出断定,而且还需要查证是否确实发生了夫妻一方将自身所有的资金借予配偶的事实存在。
同时,也必须关注涉及的款项的来源与流向问题。比如说,在某些情境中,夫妻之间签下的贷款实际上是用于共同的家庭生活需求,而非个人使用目的,在此种情况下,此张借据便失去法律效力。
然而,如果夫妻中的某一方所借用的款项并非真正地服务于家庭共同生活环节,反倒是用于其进行个人的商业运营活动抑或是其他性质的个人事务,这便被视作双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默许分割夫妻共有财产的合同行为,从而使得夫妇之间建立起了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在这样的情形之下,借款的一方理应对其所负之债务负责偿还,其中的相关事宜可根据实际签订的借协议进行处置安排。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关于夫妻之间债务责任的分配原则如下:若涉及到双方的共同债务,则可以经过双方协商或者是共同负担的方式进行偿还;而针对某一方所背负的个人债务,则应由其自行承担。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只有在双方共同签署协议或者在事后得到双方认可的情况下所产生的债务才被视为共同债务。同时,个人名义所产生且并非日常生活必需品的债务,除非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这些债务实际用于了共同生活或者是共同经营活动中,否则将不被认定为共同债务。另外,如果双方已经对财产作出明确约定并归属于各自所有,那么当债权人知晓这一约定后,债务便应当按照各自拥有的财产份额进行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