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您对此不满,您有权利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当人民法院收到行政诉讼的起诉状后,如决定不予立案,当事人对于该裁定结果持有异议的,享有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的十个自然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权力。上一级人民法院在收到申请人的上诉请求之后,将对申请人的起诉进行审查,如果确实属于不应被受理的案件范畴,其将做出维持原裁定的判决;而对于那些应该被予以接受并审理的案件来说,它将会要求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启动案件的受理流程,然后依据法定程序进行全面的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
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行政诉讼法的溯及力是什么
溯及力,亦称为"法律穿透既往之效力",意指在新的法规贯彻执行之后,对于在其生效之前尚未被提起诉讼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违法行为是否应当依据新法规加以衡量和裁决。若新法规对此类行为给予了法律上的认可,则该法规即具备追溯性,反之则无追溯性。众所周知,"法不溯及既往"乃是法治社会中一项极为重要的原则。
《刑法》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三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第九十四条
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若对此裁决有所异议,您有权利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在此背景下,当公民面临行政诉讼时,如果人民法院做出了不予立案的决定,当事人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之内提起上诉。而在上诉过程中,上一级法院将会对其进行仔细审查,如确认所涉案件不符合受理条件,则维持原裁定结果;反之,如认为应当予以受理,便会要求一审法院重新启动案件的受理流程,并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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