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法院申请法定监护人诉讼费交多少

最新修订 | 2024-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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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向法院申请法定监护人诉讼需缴纳诉讼费用,具体金额因案件类型和地区差异而异,主要取决于案件争议标的价值。建议前往当地法院或咨询律师以获取具体标准和计算方法。经济困难者可向法院申请减免或宽限。总之,请咨询专业法律人士并关注当地法院规定。
去法院申请法定监护人诉讼费交多少

一、去法院申请法定监护人诉讼费交多少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若当事人欲请求法定监护人为其代理人参与诉讼程序,则需向法院缴纳相应的诉讼费用。关于这项诉讼费用的确切金额,因其所涉案件类型确实存在差异性且受到各地法院有关规定的制约,故难以统一界定。通常而言,该项诉讼费用的多少主要取决于案件争议标的的价值总量。

至于具体的诉讼费用标准及计算方法,诚挚地建议您前往当地法院或相关司法机关咨询以获取答案。由于我国领土广阔、各地情况千差万别,因此各地区的诉讼费用收取标准亦可能发生变化。您可寻访当地法院工作人员协助,亦或是寻求律师团队的服务协助进行详细咨询及其经费估算,都是不错的选择。

再者,倘若您在经济状况上遭遇困难,亦可向法院申请减免部分诉讼费用或宽限缴纳时间。总的来说,针对法定监护人诉讼这一具体事项,我们热忱鼓励您咨询专业法律人士的意见建议,同时关注当地法院的相关规定。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三条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二、去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需要交费吗

在向法院递交强制执行申请时,申请人需缴纳相关费用,该笔费用将由被诉讼一方向受理案件的法院进行支付。具体而言,申请人须承担的款项包括向执行人民法院请求执行已经产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如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相应的费用;向仲裁机关申请执行其所做出的公正且有执行力的裁决与调解书所需的费用;向公证机构申诉并获得其宣布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务文书的费用;以及就督促支付令提交申请时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六)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交纳标准。

向法院提交法定监护人诉讼请求时,势必需要支付相应的诉讼费用。然而,具体的收费额度会因为案件的性质以及所处地域的不同而有所差异,这主要是由案件争议标的的价值所决定的。因此,我们强烈建议您亲自前往当地的法院或者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便了解更为详细的收费标准及计算方式。对于那些经济状况较为困难的当事人来说,他们可以向法院提出减免或者缓交诉讼费的申请。总而言之,在处理此类问题时,我们强烈建议您寻求专业法律人士的意见,同时密切关注当地法院关于此方面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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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和理由:
……(写明撤销监护人的事实和理由)。
此致
××××人民
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年××月××日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十一条
第一款制定,供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向基层人民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用。
2.申请人是有关单位的,写明名称住所。另起一行写明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3.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可以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4.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可以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可以撤销监护权的情形
孩子当前的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可以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一)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二)将未成年人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的状态,导致未成年人面临死亡或者严重伤害危险,经教育不改的;
(三)拒不履行监护职责长达六个月以上,导致未成年人流离失所或者生活无着的;
(四)有吸毒、赌博、长期酗酒等恶习无确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因服刑等原因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致使未成年人处于困境或者危险状态的;
(五)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经公安机关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部门三次以上批评教育拒不改正,严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学习的;
(六)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情节恶劣的;
(七)有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监护权的人身监护权
(1)住居所指定权。未成年人不得随意离开监护人指定的住所和居所。此权利由监护人行使。对于精神病人,亦同。
(2)交还请求权。当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被人劫掠、诱骗、拐卖、隐藏时,监护权享有请求交还被监护人的权利。
(3)被监护人身份行为以及身上事项的同意权。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不能行使身份行为和决定身上事项,必须经监护人同意,方能行使。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职业的许可,法律行为的补正等,都由监护人为之。
(4)扶养义务。这一义务源于亲属权的义务,监护人应当为被监护人提供扶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等费用,但被监护人有财产的除外。对被监护人无法定扶养义务之人,不承担此项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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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之监护人的诉讼地位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在一般侵权案件中,如果涉及未成年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未成年人的父母作为监护人往往须参与诉讼。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参与诉讼的实体法依据是我国《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我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三条及其司法解释第161条规定,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对于未成年人有财产的先行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对诉讼时已成年的,但没有经济能力的应当由原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等等。尽管实体法针对不同情况确立了监护人相应的民事责任,但是,对于如何确定监护人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使其以确当的方式承担民事责任却缺少程序法的明确规定,从而导致了司法实践中做法不一。下面笔者将结合实体法规定的不同情况,同时结合诉讼法方面的理论,从不同的角度对未成年人之监护人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进行阐述。
一、未成年人之监护人在诉讼中的身份具有双重性根据实体法的规定,
首先,监护人作为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为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而行使未成年人应享有的诉讼权利,此时他是诉讼代理人,其不因行使这一权利而承担相关实体法的义务。
其次,监护人须为未成年人的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并为自己是否尽到了监护责任而行使抗辩并提供证据,此时他的诉讼地位类似于当事人,其诉讼权利行使得如何,举证是否充分,直接影响到其实体义务的承担。这就是监护人在诉讼中的双重身份。然而,对于这种双重性,程序法只明确认可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的身份,而对于其承担民事责任时的身份却未有规定。从诉讼法一般理论来看,承担民事责任的须为当事人。所谓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请求审判上的认定和保护而进行诉讼,并受人民裁判约束的利害关系人。广义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和第三人。显然,承担民事责任的监护人不属于当事人的范畴。可是,民事诉讼中让当事人以外的诉讼参加人直接承担民事责任,这在诉讼法理论上难以解释,目前也没有具体规定和理论填补这一空白,这也就是司法实践中做法不一的原因。
二、司法实践中确定未成年人之监护人诉讼地位的几种做法
(一)以未成年人为被告,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参与诉讼。这种情况中,监护人只以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出现,因为侵权事实与其无关,其实际并不是案件的诉讼主体,除行使诉讼代理权外,仅仅是因为法律规定须对未成年人的不当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而负法定之债。只在判决时于判决主文中确定未成年人的赔偿责任由法定代理人承担。这是司法实践中通常的做法,但这种做法实际是以实体法的规定直接替代了程序法的规定,或者说忽略了监护人承担责任的诉讼程序要件,似乎有所欠缺。
(二)在确立未成年人为被告时,一并确立监护人为共同被告。这种做法不常见,一方面可能是因为将监护人单列为被告缺少实体法上的支持,从法律规定来看,监护人承担的责任实际是未成年人的责任,仅仅是由于法律规定了未成年的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而已,并非监护人与未成年人共同承担责任,也非负连带责任,不具备必要共同诉讼的要件。另一面可能是因为法律文书格式的限制,法律文书中如果重复罗列监护人的身份事项,客观上给人以繁琐的感觉,既不简洁、明确,也不实用。尽管如此,笔者却以为这种做法值得肯定,因为其能兼顾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要求。
首先,监护人能否单独作为被告参与诉讼,虽然目前尚没有具体的规定,但从最高人民(1989)民他字第41号复函来看,复函尽管只针对未成年人死亡的情形,但可以看出监护人能够成为被告参与诉讼。
其次,虽然监护人并非侵权事实的责任主体,但是在案件审理时其须参与相关事实的审查,如监护人的身份确定,监护人履责情况的审查等等。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在庭审中既要为未成年人行使代理权,还要为减轻自己的民事责任行使抗辩权。将监护人另立成被告,可以使其双重身份截然分开,避免监护人混淆行使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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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变更监护人,条件有哪些?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离婚后,变更孩子监护人有3种情况:一是现有的监护人丧失了监护能力;二是监护人不履行监护权,即监护人有能力但不履行监护的职责;三是由于失去监护人。
关于离婚后变更孩子监护人,也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了解。
1.对子女有犯罪行为等明显不利情形的,可取消孩子监护权。
《民通意见》第21条规定,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但是,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
2.一方擅自变更或取消孩子监护权的,是无效行为,法院不予认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l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gt;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第18条规定:“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变更。擅自变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监护人和变更后的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
该意见第22条规定:“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故法院在判决或调解离婚时,只确定子女随哪一方生活,并不剥夺另一方对子女的监护权、也不取消其对子女的监护义务。
3.离婚后变更孩子监护人的诉讼审理,生父母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可提起变更孩子监护人的诉讼。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既要求承担民事责任,又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分别审理。以上就是对变更监护权诉讼问题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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