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态化情况下,若首次婚姻诉讼未达成离婚判定,申请第二次离婚需要等待六个月以后方可重新启动;
然而,第二次提出的离婚申请启动日期并非自人民法院对裁判文书加盖公章之日起计算,亦非收到裁判文书之时开始计算,实际上是由裁判文书于生效之后的次日开始计算。换言之,当然人接获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后的15日内就可以着手准备进行第二次离婚起诉了。在双方均无异议并同意接受司法裁决结果的前提下,该份裁判文书经依法送达生效后,仍须经过六个月方能再次提起诉讼。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在经历过离婚及复婚前,先前签订的离婚协议仍然保持其有效性。离婚协议仅在履行完相应的离婚手续并完成登记之后方正式生效。即便当事人决定重新结为夫妇,前一份离婚协议仍将继续保持其法律效应。
然而,对于曾经离异后又复婚的夫妇而言,他们需要对之前的离婚协议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做出细致的分析。这其中涵盖了人身和财产两个层面。就前者来说,由于他们复婚的情况出现,之前关于孩子抚养权的条款已无法实现原来设定的协议目标,从而自动丧失法律效力;
至于后者,也就是有关财产分配的问题,则并不因为婚姻关系的恢复而失去效力。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在常规的司法程序中,如果初次提出的离婚诉讼没有获得法院判决离婚的结果,则必须耐心等待满六个月之后方可再次提出离婚请求。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这个等候期限并不是自裁判文书盖上公章或当事人收到之日起计算,而是从裁判文书正式生效的那一天起才开始计算。也就是说,当一方当事人收到裁判文书后,他/她有15天的时间来为第二次离婚起诉做好充分的准备。即使双方都对裁决表示认可并且愿意遵守,也仍然需要等待六个月之后才能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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