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安局可以给检察院提交量刑建议吗
公安机关作为重大刑事案件的主要侦查机构,其责任不仅包括全面地采集和分析相关证据,还需要将证据全部上交至相应检察机关,以完成负责的调查工作。
然而,有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是,尽管公安机关有义务执行相关程序,但他们并不具备提供量刑指导意见的法定权力,至少目前来看,这在法律层面上并无明文规定。尽管如此,公安机关在向检察机关提交证据时,仍需按照要求移交关于被告人罪行以及与此罪行相关的量刑情节等方面的详细资料。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六十三条
省级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并不断完善统一的执法办案信息系统。
办案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行政案件的受理、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处理等情况以及相关文书材料录入执法办案信息系统,并进行网上审核审批。
公安机关可以使用电子签名、电子指纹捺印技术制作电子笔录等材料,可以使用电子印章制作法律文书。对案件当事人进行电子签名、电子指纹捺印的过程,公安机关应当同步录音录像。
二、公安局可以随便查个人信息吗
同时国家公安部门亦负有维护公民的隐私权之职权,若有确凿证据表明公安人员无故泄露公民个人资料、对其造成损失,泄露之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针对泄露因其制作、发放、查验及扣押居民身份证所获悉的公民个人隐私信息,侵犯了公民正当权益的行为,根据情节的严重性,依法应该给与相应的行政处罚。隐私权是指个人享有私人生活上的宁静自由及个人信息的机密性得以依法保障,不受他人非法干扰、窃取、搜集、利用和披露的一种人格权因素,并且权利主体有权决定他人在何种程度内可以涉足其个人事务,以及如何透露自身私人信息以至向何人、在多大范围内公开等问题。隐私权无疑是一项基本的人格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第一千零三十五条
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
(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公安机关作为重大刑事犯罪的首要侦办机构,肩负着全面整合与剖析证据材料的重要任务,并将其移送至检察部门,从而实现完整的刑事调查工作。然而,尽管公安机关有责任履行相关的法律程序,但他们却并未被赋予法定的权力来为被告人的量刑提出具体的指导性建议。因此,在向检察机关提交证据材料的过程中,仍然需要提供详尽的信息,包括被告人所犯下的罪行以及可能影响量刑的各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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