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抵押物拍卖后不足清偿的规定是什么
若抵押房产因无法偿还欠款而被强制出售,如所得金额仅勉强满足债务总额时,债权人有权请求法院强制执行债务人的其他财富,以填补债务缺口。一旦法院将债务人的地产予以拍卖,若最终筹集到的资金仍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即使债务人尚存其他资产,法院仍有权力强制执行其相关财产;
然而,若债务人已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那么法院将会作出终止此次执行之裁决。在此情况下,债权人仍可尝试与其债务人达成还款协议,商议具体付款日期及支付方式,之后便依照双方协定的还款计划逐项落实还款事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三条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二、抵押物拍卖款偿还顺序
对于同一财产同时向两位及以上的债权人进行抵押,其抵押物在经法院判决或公平协商后的评估价格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合理款项应当按照如下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事项予以缴纳:
首先,假如该抵押权已办理完备的登记手续,那么其生效顺序就要依据登记的那一刻起的日期早晚来决定;
其次,同一时刻办理完登记的抵押权与尚未办理登记的抵押权相比,前者将享有更优先的权益;
最后,若抵押权未能登记,那就只能依照其所涉及的债务比例来安排缴纳。
此外,对于那些具备可登记转为担保物权性质的权利而言,其所遵循的缴纳顺序也应适用上述的相关规定。
当同一资产之上同时存在着抵押权、质权以及留置权这三种权利形态时,根据法律法规的严格规定,最具优先权的当属留置权,其次便是已办理完毕抵押登记程序并得到法律认可的抵押权,而最后则是尚未办理任何登记手续的抵押权。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抵押权未能完成登记手续,即便如此,其仍然具有比质权更高的优先级,但仍然排在留置权之后。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五条
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当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款项仅能够偿还全部债务中的部分时,债权方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债务人的其他财富进行追查及处置。但是,若经过拍卖后的资金仍然无法完全满足偿还需求,法院则具有权力去进一步搜寻并执行其他形式的资产来填补亏空。若是债务方所有的财产都已经被法院清查完毕而没有剩余的话,那么法院将会正式宣布此次执行程序终止。在这个时候,债权人有权利与债务人共同商议并确定一份详细的还款计划,按照双方达成的协议,逐步地偿还剩余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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