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中的相关条款规定,对于那些在再审程序中获得减轻处罚的刑事案件,已经被执行的刑期应当按照比例折算到新的刑期中。在折抵之后,法院会根据最终判决的结果,对罪犯的剩余刑期进行执行。如果原来的判决、裁定因为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而引起公众争议,在经过深入审理并查明事实真相后,应当根据所查证的事实来做出公正的判罚;但若经过彻底调查仍然无法掌握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被告犯有罪行,就应撤销原有的判决与裁定,并以无罪的判决宣告被告者的法律地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六十四条对决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再审决定书。
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但被告人可能经再审改判无罪,或者可能经再审减轻
原判刑罚而致刑期届满的,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必要时,可以对被告人采
第四百七十二条再审案件经过重新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诉或者抗诉,维
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但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等方面有瑕疵的,应当裁
定纠正并维持原判决、裁定;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撤销原判决、
裁定,依法改判;
(四)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判决、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
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判决、裁定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经审理事实已经查清的,应当根据查清的事实依法裁
判;事实仍无法查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判决宣
告被告人无罪。
二、再审改判后,原缓刑考验期如何计算
缓刑的考察期自判决书正式生效之日开始计算。缓刑的考察期,是相关法规中明确规定的,对于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在社会生活中的行为表现进行监督检查的期限。关于拘役缓刑的考验期限,应根据原判刑罚的具体情况决定,一般应在原判刑期基础之上增加一年以下,但不得低于两个月;而对于有期徒刑缓刑的考验期限,则应在原判刑期基础之上增加五年以下,但不得低于一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七十四条
第七十六条
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对于应当实行再审从而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的案件,其所判决的已执行时间将按照比例计算折算为新的刑期,且法院应以最终确定的判决结果为准,执行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在原判决或裁定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引发争议的情况下,经过深入细致的审理,如能查明真相,则应依据查证属实的事实进行公正判决;反之,如果证据不足,则应撤销原判决或裁定,并宣告被告人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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