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拘留是立即执行吗
实际操作中,行政拘留并非必须于当日执行。举例来说:若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拘留提出异议并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以及请求暂缓执行,经公安机关审慎考虑,是有可能予以批准其暂缓执行的。因此从法律层面来讲,行政拘留是存在暂未执行的可能性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第一百零七条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
二、行政拘留是通知亲属还是单位
一般来说,行政拘留并不需要通报给个人所属的工作单位,而是只会向其家属作出通告。
然而,若在无法通知到其家属的情况下,该信息将被通告给与其利益息息相关的其他相关主体,例如当事人的单位。当接到拘留消息后,应尽快通知涉案人员的家属或其工作单位。若未能在24小时内进行告知,则应该在所发出的拘留通知书上详细说明其中的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在实践操作层面,实施行政拘留的过程未必必然涉及到当日即时执行的问题。举例来说,若行政相对人对于行政拘留的决定持异议并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且在此过程中同时向公安机关提出要求暂缓执行处罚的请求,那么相关部门将给予谨慎、审慎地对待,甚至有可能批准其暂缓执行。如此一来,原定于当日执行的行政拘留则很可能会被暂时中止执行。据此,从法律视角来观察,行政拘留确实存在着暂不执行的可能性。换言之,即便某位人士被判定应接受行政拘留的处罚,但他/她未必会在当日即刻面临拘留的境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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