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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赔偿责任制中,负有责任之主体便是实施了侵权行为的公共行政机关。若遇涉及两个及以上相关行政部门共同执行其行政职能并对公众、法人以及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律权利和正当利益带来损害的情况,这些联合行使行政权力者将作为共同负责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二、行政赔偿的方式是什么
关于行政赔偿的具体实现手段,主要包括以下两种:
首先是支付赔偿金的方式。此乃我国落实赔偿责任的最主要方法,并且在诸多情况中,国家赔偿责任通常通过支付赔偿金的途径来加以履行。
其次则是返还财产的方式。这种赔偿方案要求赔偿义务机关将其非法侵占的财物归还至合法持有人手中,以便恢复其应有的权利人合法占有状态,从而达到赔偿责任的承担效果。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二条
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
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在我国的行政赔偿责任制度之中,如果是由行使公权力的公共行政机构实施了侵权行为的话,那么这些行为主体就需要对此负责。当然,倘若有两个或多个行政部门在执行共同职能的过程中致使公民、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遭受了损害,那么针对这种情况,所有参与执行职能的行政部门都必须承担起连带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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