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竞争性谈判能否构成串通投标
相对应的,竞争性谈判及招标两种机制在运作方式上颇为相似,均是以匿名报价为基础,通过竞争性手段达成目的。
然而,在这两个环节中,若出现串谋行为,无疑会肆意践踏公平竞争的市场规则,严重侵害国家、集体以及私人的利益,从而对整个社会构成潜在威胁。因此,对于刑法中所规定的串通投标罪,我们有必要进行扩大解释,将包括竞争性谈判在内的相关行为囊括进去,进一步确立在竞争性谈判过程中出现的串通行为也同样属于犯罪范畴,即构成串通投标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竞争性谈判适用范围有哪些
在特定情况下,竞争性谈判可以作为一种有效的采购手段被采用。
具体来说,若在进行公开招投标后没有任何供应商提交投标书,或者无法确定符合标准的候选标的物,亦或是再次展开招标却仍然无法达成共识,都可选择竞争性谈判方法来完成采购任务。
其次,当所涉及的技术工艺较为复杂,或物品性质特殊难以精确界定其详情规格或具体要求时,同样适用此法。
再者,如果由于招标过程所消耗的时间过长而无法满足用户的紧急需求,也可以考虑使用竞争性谈判的方式。
最后,如果在事前无法准确估算出价格总金额,那么竞争性谈判也是一个可行的解决方案。谈判小组作为代表采购方与供应商进行洽谈的主要力量,他们肩负着维护采购方权益、反映采购方需求以及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知识和谈判技巧等重要职责。谈判小组的角色定位及其发挥的作用,正是由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独特特性所决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竞争性谈判与公开招投标这两种程序皆是通过隐蔽报价以及竞争策略来达到目的。然而,一旦发生串谋行为,便有可能损害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侵犯多方的权益,并对整个社会产生潜在威胁。为此,有必要将在竞争性谈判中存在的串通现象,归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串通投标罪的相关规定之中,从而明确其作为犯罪行为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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