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机动车道上发生电动车意外事故时,往往会因双方都存在一定的违规过失而导致纠纷产生。这就需要交管部门依据双方当事人的不当行动以及对事故发生所负有的过错程度加以详细地考察与裁定。在此种状况下,经验丰富的交管部门常常以机动车为主导方并赋予其主要责任,另一方面则将电动车视为次要责任方进行认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首先是行政法律责任,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有权要求存在医疗保险欺诈行为的注册企业或个人,立即归还所骗取的社会保险资金,同时对所涉数额予以两倍至五倍罚款。
然后,如果医疗保险欺诈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如构成保险诈骗罪,则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依法将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是拘役的处罚,且处罚金总额在一万元至十万元之间浮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在电动自行车行驶于机动车辆车道期间不幸发生事故的时候,可以观察到,交通管理机关需要深入细致地分析双方的行为及其过错的严重性,进而做出公正且明确的责任判定。从普遍情况来看,机动车辆由于具备更高的移动速度和更大的体积,因此往往会被认定为主要责任方,而电动自行车作为次要责任方,也在情理之中。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