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房子归谁

最新修订 | 2024-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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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离婚过程中,夫妻共有的房产归属权应根据双方协商确定。如果双方都想要房子,可以通过竞价方式决定归属;如果双方都不想要,可以出售房产,按市场价平均分配所得。这种方式既体现了双方的意愿,也确保了公平合理。在处理共有财产时,夫妻应以理智和尊重的态度,共同协商,寻求最佳解决方案。这不仅有助于顺利解决离婚事宜,也有助于维护双方的权益和利益。
离婚房子归谁

一、离婚房子归谁

在办理离婚事宜时,夫妻共有的房产可依据双方协商之结果断定其归属权。若双方均有获得此房产的意愿,那么便可通过竞价方式来确定最终持有人;而倘若双方对该房产皆无意争夺,此时便可将房产交由市场出售,并直接依照市场价格对所得收益平均分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六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二、离婚房子归登记方还要过户吗

当夫妻俩离婚之后,房产便有其中一方单独拥有全权。

然而,若该物业尚未完成产权变更手续,仍旧登记在两人名字或是另一方名下时,就必须完成过户程序;不过在此过程中,并无需支付契税。然而,倘若房屋已经正式登记在归属那一方的个人名义之下,那么就无需再进行过户操作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在离婚法律程序的实施过程中,夫妻共同拥有的房地产所有权的最终归属应当依据双方的协商与共识而定。若双方均对该房地产有强烈的意向,则可推行价格竞争机制以主导其归宿;反之,倘若双方皆无意承担该物业负担,便可以考虑将其出售,并按照市场评估价值进行平均分割所得利润。这样的方式既尊重了双方的主观愿望,同时也保证了公正、合理的待遇。在处理此类共同财产议题上,夫妻双方应保持冷静、理性且尊重的态度,共同参与协商,以期寻找到最优的解决策略。这不仅有利于及时解决离婚相关问题,而且对于维护双方的资产权益以及经济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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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随母方生活。
2、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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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3、父母双方协议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可随父方生活。
二、关于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的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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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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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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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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