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时一方隐藏财产怎么办
若在离婚时发现配偶藏匿财产,可通过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
然而,这一程序必须建立在已经确切掌握配偶藏匿财务证据的基础之上。人民法院将依据这些证据,对重新分配情形下原配偶有可能受到的惩罚进行裁定。此措施旨在针对庭审中出现的故意躲避或隐藏财产行为,以保障司法公正和公平的原则得到贯彻执行。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在进行离婚处理过程中,当涉及到一方当事人由于某种原因而导致失去劳动能力的时候,对方是否需要继续履行抚养义务以及支付抚养费用,则必须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分析与判断。
根据我国《民法典》明文规定,如果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原因,致使原来约定的抚养费用无法按照原先确定的标准得以支付,此时,当事人仍有权申请终止或适当调整先前商议并一致通过的抚养费用支付方案。
然而,这并不代表可以任意改变或减少抚养费用,必须满足“原有抚养费用已经无法得到充分保障或者无法全部支付”这个前提条件。举例来说,当事人若本来拥有较高的工资收入或者具备稳定且丰富的经济收入来源,即使之后这些收入出现下滑迹象,但只要他们本身仍具备充足及稳定的资金储备以保证原有的抚养费用得以如期支付,那么其提出的不再支付或者缩减抚养费用的请求则可能无法获得法院的认可。
另外,倘若子女已达到法定成年年龄,即年满18周岁,并且开始参加工作并获取相应收益,尽管他们尚未组建家庭,但在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得以实现自我生活照顾和独立,此时从法律层面讲,作为父母亲的监护人便不再负有继续承担起对其子女抚养职责的法律义务。
然而,若是在这种情况下,子女突然面临失去劳动能力的困境,那么作为父母亲的您们仍需承担起抚养他们的重大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当夫妻在离婚诉讼过程中,若有任何一方被揭示存在故意隐匿个人资产的现象,另一方可向法院提出明确请求,主张进行财产重新分配。然而,申请者必须拿出充分且真实可信的证据来支撑自己的观点,以供法庭审理和判断。在这个过程中,法院将根据所提交的证据来做出决定,包括对被指控方进行重新分配以及可能面临的相应处罚。这样做的目的在于有效遏制庭审过程中出现的财产隐瞒行为,从而保证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和公平性得以贯彻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