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派出所立案结案流程是怎样的
在公安机关的立案与结案过程中,我们需要遵循以下程序步骤:
首先,我们需要接受各种形式的案件申报,这些包括控告、自首、报案以及扭送等等;
其次,我们会对接到的案件进行深入审查和了解;随后,根据审查结果,决定是否对此类案件予以立案;接下来,我们将展开全面的侦查工作,其中包括对犯罪嫌疑人的审讯、对证人的询问、现场勘验检查、搜查、查封扣押、通信监控等多种手段;在完成上述步骤后,我们将全力以赴地破获案件;
然后,我们可能会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来维护社会秩序;
最后,我们还需继续进行侦查工作,以完善相关证据材料;当所有证据确凿无误时,我们将结束侦查阶段,并将案件移交至检察院进行审查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
二、派出所立案多久通知对方
在为期一周的时间范围内。
1、自公安机关正式启动案件调查程序之日起,通常情况下,案件责任人会收到警方的到案通知。
如若责任人无法按期到案,公安部门可依法实施相关强制措施。
2、对于不涉及到必须实施逮捕或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有权要求其前往指定地点或者居住地接受讯问。
3、复审过程中,公安机关须向案件责任人出示由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亲自出具的权威证明文件。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公安机关在立案并结案的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详细而严谨的程序步骤:首先是接收到各类如控告、自首以及报案等形式的申报材料;其次对这些申报材料进行深入细致的审查,以确定是否符合立案标准;紧接着,如果经过审查,认为该案件具备立案条件,则会依法作出立案的决策;随后,公安机关将根据实际需要开展侦查工作,其中可能涉及审讯、询问以及现场勘验等重要环节;当案情得以破解,更进一步的措施就是采取相应的强制手段,以便获取充分且完整的证据;最后,再将完善后的证据材料移交给检察机关进行审查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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