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外执行有几种方式
监外执行这一刑罚执行措施主要包括两种实施方式,即由审判机关(通常为人民法院)做出决议或者由服刑犯所在地的狱政管理部门批准。依照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监外执行乃是针对具备法律明确规定之特定情形的罪犯所采取的一项临时性调整其刑罚执行场所与执行方式的制度,旨在将其刑期在监狱之外进行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二、监外执行有案底吗
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行较为严重者,若其患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或是正处于孕期分娩期间,或者是在哺乳期,亦或其自身无法自理,基于此类情形,经过相应考量后确认以监外执行方式处理不会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时,方可给予暂时性的监外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监外执行作为一种刑罚执行的特殊形式,需得到审判机关或者狱政管理部门的专门审批方可实施。它主要适用于那些符合法律所规定特定条件的罪犯,旨在对其刑罚执行的地点及方式进行暂时性的调整,从而使得部分刑期得以在监狱之外的环境中执行。这种制度既体现了法律的适度灵活性,又体现了人道主义关怀,有助于罪犯在出狱后更好地适应社会生活,降低再次犯罪的可能性。与此同时,也需要各相关部门严格把控监外执行工作的各个环节,以保证其公正性、合法性以及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