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虚假诉讼的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对于虚假诉讼罪的认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理解和把握:
首先,该罪名的犯罪主体即实施此种犯罪行为的自然人或者单位,应当满足一般的法律规定。
其次,在主观上,被告人必须具有明确的犯罪意图,即故意编造虚假事实并利用其发起民事诉讼,从而对司法秩序造成干扰,或使得他人的合法权益遭受严重侵犯。
最后,在客观上,司法实践中要求被告人所实施的虚假诉讼行为需要具备实质性的危害后果,即通过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导致司法秩序受到破坏,或者使他人的合法权益遭受了严重损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二、虚假诉讼的六种表现有哪些
包含以下十种情况之一即构成虚假民间借贷诉讼:
1、出借方在案件中有明显迹象表明其并无出借款项的能力;
2、出借方在提起诉讼时用以支持其主张的事实与理由与常理相悖甚远;
3、出借方无法提供具有充分说服力的债权凭证,或所提供的债权凭证存在被伪造的嫌疑;
4、当事人双方在一段特定时间内频繁参与同类型的民间借贷诉讼;
5、当事人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拒绝出席审理该案的法庭并委托代理律师,而代理律师对于借贷事实的陈述含糊不清甚至前后矛盾;
6、当事人双方对于借贷事实的发生并无任何争议,或者其诉求与抗辩明显违背常识;
7、借款人的配偶或合伙人、案外第三方的其他债权人提出了具有事实依据的反对意见;
8、当事人在其他相关纠纷中存在以极低价格转让财产的行为;
9、当事人在无合理原因的情况下主动放弃自身权益;10、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
(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
(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限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
(五)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
(六)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
(七)借款人的配偶或者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
(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
(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
(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在认定“虚假诉讼罪”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该罪行的实施者可以是个人或者组织,但必须符合一般的法律规定;其次,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有故意编造虚假事实并以此为由发起民事诉讼的意图,这种行为可能会对司法秩序产生干扰,甚至严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最后,从客观角度来看,行为人的行为必须已经造成了实质性的危害后果,例如破坏了司法秩序或者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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