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骗取贷款的意图和用途:倘若某个对象的目的是获取贷款并将其运用到企业或者个体商铺的生产运营环节上;
同时,在协议签订后,该对象实际投入的所有借款或者大部分借款已被投入到相关生产活动中且的确有效利用,那么我们应该判定案件为骗取贷款罪行。反之,如果该对象并无合理需要获取贷款却有意欺骗贷款机构蒙混获得贷款,随后任意浪费、私用贷款或以之清偿个人债务,那么我们应将此情形判定为贷款诈骗犯罪行为。
(2)考量单位的经济实力以及经营状态:倘若某个单位拥有完善的供应链条和严谨的工作秩序,具备相当规模的经济实力,并且在签订合同时具备足够的偿还能力,应将此类案件判定为骗取贷款犯罪行径。
然而,若某个单位本身就是空壳公司,甚至负债累累,既未开展营业又无固定的业务流程,那么就应当认定为贷款诈骗犯罪行为。
(3)分析骗贷行为所引发的严重后果:假设某个对象在骗取贷款后,其借款多数或者完全已按时返还贷款机构,那么我们应当将此类案件判定为骗取贷款犯罪行为。如果该对象未能依约返还贷款,接下来我们尚需深入探讨其中缘由。例如,倘若该款项完全或者多半已投入到生产经营活动之中,但由于经营不善导致无法归还贷款,那么我们应当直接判定为骗取贷款罪行。然而,如果该款项未能如期归还并并非由于经营不善的缘故,反倒是因个人挥霍等其他因素影响,我们便应将此案判定为贷款诈骗罪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接受口头报案、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控告、举报的事实有出入,甚至是错告的,也要和诬告严格加以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二、贷款诈骗和盗窃罪量刑标准如何确定
在我国现行《刑法》中,贷款诈骗罪与盗窃罪分别属于两种性质迥异的刑事犯罪,相应地,它们各自的量刑标准亦存在显著差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若贷款诈骗罪的涉案金额达到较大规模时,将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严惩,同时还须缴纳相应的罚金,罚金数额在二万元至二十万元之间不等;而当涉案金额进一步扩大,或涉及到其他严重情节时,则可能被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还需支付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至于涉案金额特别巨大,或涉及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者,则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的严厉惩罚,同时还需支付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或者被没收全部财产。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对于那些以明确的欺诈目的来获取贷款的行为,如果所获得的借款主要被用于企业或者商铺的日常运作,并且绝大多数的资金已经被充分地运用和管理,那么这种情况就应当被认定为“骗取贷款罪”。然而,如果借款人在没有正当用途的前提下,任意滥用、非法占有或者用以偿还债务的话,那么他们的行为就应该被视为“贷款诈骗”。至于何种行为属于“骗取贷款”,这取决于单位的经济实力是否强大,供应链是否完善以及其是否具有足够的还款能力。如果是一个拥有健全供应链和强大经济实力的单位,即使存在一定程度的逾期还款现象,也可以被认为是“骗取贷款”;但是,如果是一家空壳公司或者已经背负了大量债务,并且没有任何实质性的业务活动,那么这样的行为就应当被判定为“贷款诈骗”。此外,如果在骗取贷款之后,大部分的借款能够按照约定的期限进行偿还,那么这种情况仍然可以被认定为“骗取贷款罪”;但如果由于非经营方面的原因导致无法按期偿还,例如个人的奢侈消费等,那么这种情况就应当被视为“贷款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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