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拘留后多久转检察院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章,治安部门执行刑事拘留期不得超过37天,如有必要须移交至当地检察院进行审查和批准逮捕。若被拘留者属于跨市或者多次犯罪嫌疑人、众多团伙成员之一,其申请审查批准的期限可延长至30天。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拘留后多久才能取保候审
在执行拘留措施后,如果符合如下条件之一,即可随时提出申请,对嫌疑人进行取保候审: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单独适用的附加刑;有足够理由认为,嫌疑人可能会被判定为有期徒刑甚至更重的罪行,而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嫌疑人若患有严重疾病或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是孕妇或哺乳期内的妇女,且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对社会产生危害性;以及在羁押期间期限已满,但案件尚未审理完毕,仍需继续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以确保案件能顺利完结。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明确规定,治安部门在应对刑事犯罪嫌疑人时,所采取的刑事拘留措施的最长期限设定为37日。在此基础之上,如认为确有必要将案件依法移送至所在地检察机关,进行精准详实的审核及考虑是否应作出逮捕决定。对于拘留期间内涉嫌触犯多地市法律、或者曾连续多次实施犯罪行为以及参与团伙作案的嫌疑人员,其申请审查批准的期限可以适度予以延长,然而,最长不得超出30个自然日。此项法规制度的设立,旨在确保司法程序的公平正义与高效运作,同时也有力保障了广大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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