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之间借贷是否合法
关于企业间借贷的定义,它主要是指非金融性质的企业单位之间进行相互借款的商业活动。按照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我们通常并不鼓励非金融企业之间相互借贷。
然而,面对当前经济环境下出现的一些典型问题,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对于部分非金融企业间的借贷行为,需要根据具体的案件事实来分析判断。例如,如果存在上下级隶属关系或长期稳定的业务合作关系,并且企业确实因为资金周转困难而产生的临时性的、个别化的、且并非以获取高额利息为唯一目的的短期借款,经过严格审查后,若其不属于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的违法行为,则可以结合其他相关因素,将此类借款行为视为合法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二、企业之间借款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企业之间恰当情况下是可以进行互相借款的。
依据相关法律条例规定可知,包括了自然人、以及法人与其他各类非法人组织等在内的不同类别的实体都有权在相互间缔结借款关系。而当企业体量作为法人身份开展借款活动时,相当于是把自己归入到法人这个类别中去,这无疑是符合法规对于借款主体的明确规定要求的。
然而,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是已经按照民事法律规范严格创办的借款关系,仍不能保证它一定就是有效,其有效性仍需要满足以下几个前提条件:
第一,该借款合同必须在依法依规的基础上正式建立起来,且不存在任何可能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因素;
第二,借款行为要遵循公司的内部规章制度,特别是符合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或者配合着全体股东大会的积极审查并予以批准;
最后一点,也是极为重要的判断依据就是,款项的实际用途必须是确实地刚性用于推动公司的日常经营以及扩大生产规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企业之间进行的融通资金借贷行为,属于非金融性质的商业交易范畴。依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针对这类贷款行为一向呈保留态度。然而,鉴于当前复杂多变的经济形势,如果企业之间存在着明确的上下级或者长期稳定的业务合作关系,并且该笔借款仅限于临时性的、个别的、非以获取高额利息收益为主要目的,同时也没有违反任何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那么经过严谨细致的审核程序后,可以被认定为合法有效的融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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