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成年人打亲人犯法吗
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处理准则如下:
首先,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在实施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时,一般情况下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然而,如果此类未成年人行径已达致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达到重伤或死亡的程度,那么无论他们的年龄如何,都必须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其次,对于年满十四周岁但尚未达到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来说,若其触犯了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导致他人重伤或死亡的罪行,则必须承担刑事责任。
再者,对于年满十二周岁但尚未达到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而言,若其在实施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中,导致他人死亡或使用极其残忍的手段致使他人重伤并造成严重残疾,且情节恶劣,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核准和追诉后,也必须承担刑事责任。
《刑法》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未成年人打闹造成伤害责任如何划分
该项责任认定需结合实际情况、应激反应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全方位分析,最终由实施了侵权行为的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进行妥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中所明确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在同一时间内实施了可能会危及其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复杂行为,若在这些行动中能确凿认定有某一个人或某些人的行为直接造成了他人的严重损失与伤害,则应由其本人作为实际侵权者承担起相应的法律责任;
然而,如果无法准确地确定究竟是哪一位或哪些人的行为导致了实际的损害结果,那么所有参与此类活动的人员都将被视为潜在的侵权行为人,并承担起连带的赔偿责任。”这便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共同危险行为”的法律定义。在此类情况下,由于无法确切地查证和确认到底是哪一位孩子实施了侵权行为,因此,依据法律规定,我们可以合理推断出参与玩耍打闹的每一位孩子都应当被视为侵权行为人,并承担起连带的赔偿责任。然而,值得注意的是,由于这三名参与玩耍打闹的孩子均未满十周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他们在玩耍过程中所产生的任何对他人造成的损害,都应该由他们的父母(监护人)来承担起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民法典》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针对未成年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法律上采取如下处置原则:即对于未满十四周岁的个体而言,他们在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场合,一般并不会被裁定负有刑事责任,然而,如果这类行为涉及故意伤害导致他人重伤甚至死亡,那么他们则必须承担相应的刑责;反之,已年满十四周岁但尚未到达十六周岁的青少年,若其实施的故意伤害行为致使他人重伤乃至死亡,亦须承担刑事责任;再者,对于那些年龄介于十二周岁至十四周岁之间的未成年人,如果他们的故意伤害行为导致他人死亡或者重伤并造成了严重残疾,并且情节极其恶劣,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核准以及追诉程序之后,同样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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