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间介绍人介绍开票800多万能保释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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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若符合取保候审的法定条件,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嫌疑人士,如涉及诈骗罪的犯罪嫌疑人,通常可申请保释。大多数诈骗案件的量刑在这个范围内,因此有可能成功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这意味着,如果诈骗罪的量刑不超过三年有期徒刑,犯罪嫌疑人有资格申请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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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间介绍人介绍开票800多万能保释

若符合取保候审的法定条件即可申请保释,通常而言,取保候审适用于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嫌疑人士;

至于诈骗罪的量刑,在大多数案件中往往会处于该范围之内。只要诈骗罪所应判处的刑罚未超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这一范畴,便有可能成功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二、中间介绍人犯罪认定标准是什么

作为涉及“帮信罪”行为的中介或介绍人,通常被认定为帮信罪中的从犯,同样将以帮信罪予以定性处理。在量刑方面,会依据案情轻重程度进行判决,通常是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且可以同时处以罚金或者仅处罚金。

然而,若中介或介绍人在此过程中涉及其他犯罪行为,则应按照更为严重的处罚标准进行定罪行罚。因此,对帮信罪中介或介绍人的裁决必须基于具体的犯罪事实进行判断和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倘若满足了设立保释候审所必须具备的法定义件,那么被裁定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嫌疑人,尤其是那些触犯诈骗罪等刑事犯罪的嫌疑分子,通常情况下均有权向司法部门提出保释申请。因为大部分类型的诈骗案件所适用的刑罚程度恰好位于该范围之内,所以犯罪嫌疑人很有可能获得批准而得以被保释出去等待审判。换句话说,只要犯罪嫌疑人因诈骗罪被判处罚金不高于三年有期徒刑,他们便具备了申请保释候审的资格,并存在很大机会获得司法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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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贿赂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直接扰乱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和正常管理的工作的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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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7〕13号
为依法惩治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现就办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以招募、雇佣、纠集等手段,管理或者控制他人卖淫,卖淫人员在三人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的“组织他人卖淫”。
组织卖淫者是否设置固定的卖淫场所、组织卖淫者人数多少、规模大小,不影响组织卖淫行为的认定。
  第二条 组织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卖淫人员累计达十人以上的;
  
(二)卖淫人员中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累计达五人以上的;
  
(三)组织境外人员在境内卖淫或者组织境内人员出境卖淫的;
  
(四)非法获利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的;
  
(五)造成被组织卖淫的人自残、自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 在组织卖淫犯罪活动中,对被组织卖淫的人有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但是,对被组织卖淫的人以外的其他人有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应当分别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第四条 明知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犯罪活动而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充当保镖、打手、管账人等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定罪处罚,不以组织卖淫罪的从犯论处。
在具有营业执照的会所、洗浴中心等经营场所担任保洁员、收银员、保安员等,从事一般服务性、劳务性工作,仅领取正常薪酬,且无前款所列协助组织卖淫行为的,不认定为协助组织卖淫罪。
  第五条 协助组织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招募、运送卖淫人员累计达十人以上的;
  
(二)招募、运送的卖淫人员中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累计达五人以上的;
  
(三)协助组织境外人员在境内卖淫或者协助组织境内人员出境卖淫的;
  
(四)非法获利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的;
  
(五)造成被招募、运送或者被组织卖淫的人自残、自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六条 强迫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卖淫人员累计达五人以上的;
  
(二)卖淫人员中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累计达三人以上的;
  
(三)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四)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自残、自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行为人既有组织卖淫犯罪行为,又有强迫卖淫犯罪行为,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组织、强迫卖淫“情节严重”论处:
  
(一)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行为中具有本解释第二条、本条前款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之一的;
  
(二)卖淫人员累计达到本解释第二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组织卖淫“情节严重”人数标准的;
(三)非法获利数额相加达到本解释第二条第四项规定的组织卖淫“情节严重”数额标准的。
  第七条 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犯组织、强迫卖淫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协助组织卖淫行为人参与实施上述行为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应当从重处罚。
  第八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引诱他人卖淫的;
  
(二)容留、介绍二人以上卖淫的;
  
(三)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
  
(四)一年内曾因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被行政处罚,又实施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
  
(五)非法获利人民币一万元以上的。
  利用信息网络发布招嫖违法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介绍卖淫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引诱幼女卖淫罪定罪处罚。
被引诱卖淫的人员中既有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又有其他人员的,分别以引诱幼女卖淫罪和引诱卖淫罪定罪,实行并罚。
  第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引诱五人以上或者引诱、容留、介绍十人以上卖淫的;
  
(二)引诱三人以上的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或者引诱、容留、介绍五人以上该类人员卖淫的;
  
(三)非法获利人民币五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十条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次数,作为酌定情节在量刑时考虑。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六十条规定的“明知”:
  
(一)有证据证明曾到医院或者其他医疗机构就医或者检查,被诊断为患有严重性病的;
  
(二)根据本人的知识和经验,能够知道自己患有严重性病的;
  
(三)通过其他方法能够证明行为人是“明知”的。
  传播性病行为是否实际造成他人患上严重性病的后果,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刑法第三百六十条规定所称的“严重性病”,包括梅毒、淋病等。其它性病是否认定为“严重性病”,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规定实行性病监测的性病范围内,依照其危害、特点与梅毒、淋病相当的原则,从严掌握。
  第十二条 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而卖淫、嫖娼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的规定,以传播性病罪定罪,从重处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认定为刑法第九十五条第三项“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所指的“重伤”,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一)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而卖淫、嫖娼的;
(二)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故意不采取防范措施而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
  第十三条 犯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应当依法判处犯罪所得二倍以上的罚金。共同犯罪的,对各共同犯罪人合计判处的罚金应当在犯罪所得的二倍以上。
对犯组织、强迫卖淫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应当并处没收财产。
  第十四条 根据刑法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以包庇罪定罪处罚。事前与犯罪分子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六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向组织、强迫卖淫犯罪集团通风报信的;
  
(二)二年内通风报信三次以上的;
  
(三)一年内因通风报信被行政处罚,又实施通风报信行为的;
  
(四)致使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其他共同犯罪的主犯未能及时归案的;
  
(五)造成卖淫嫖娼人员逃跑,致使公安机关查处犯罪行为因取证困难而撤销刑事案件的;
  (六)非法获利人民币一万元以上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十五条 本解释自2017年7月25日起施行。
自己的发小,在洗浴店工作,有一天来了一群警察,说他涉嫌介绍卖淫,作为他的发小,在这么关键的时候,必须帮帮他啊,所以请问一下涉嫌介绍卖淫罪司法解释。
[律师回复] 为依法惩治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现就办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以招募、雇佣、纠集等手段,管理或者控制他人卖淫,卖淫人员在三人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的“组织他人卖淫”。
组织卖淫者是否设置固定的卖淫场所、组织卖淫者人数多少、规模大小,不影响组织卖淫行为的认定。
第二条组织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卖淫人员累计达十人以上的;
(二)卖淫人员中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累计达五人以上的;
(三)组织境外人员在境内卖淫或者组织境内人员出境卖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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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强迫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卖淫人员累计达五人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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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诱他人卖淫的;
(二)容留、介绍二人以上卖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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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介绍他人开增值税发票,事后知道是虚开,在介绍人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介绍人是否有罪
[律师回复] 我国刑法第205条规定,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发票,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规定,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0万元以上并且在侦查终结前仍无法追回的,属于“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因此,是否给国家利益造成了特别重大损失,是能否以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标准。如何计算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给国家造成的税款损失,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大意义。
  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给国家造成的损失的计算:
  一般情况下,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给国家造成的损失比较容易计算,但当行为人既为自己虚开进项发票又为他人虚开销项发票时,如何计算给国家造成的损失,理论和实践中就有不同的看法。
  第一种意见认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既包括为自己虚开,也包括为他人虚开,故给国家造成的损失应是给他人虚开的销项税款和为自己虚开的进项税款之和。
  第二种意见认为,如果被告人开办的是皮包公司,不做任何生意,则造成的损失只计算给他人虚开的销项税款,而不计算给自己虚开的进项税款,因为他没有向国家交税的义务。
  第三种意见认为,给国家造成的损失如何计算的问题,关键是看行为人有没有经营活动。如果自己虚开进项增值税发票是为了抵扣自己实际经营的税款额,则进项税款亦应记入给国家造成的损失额;否则只计算为他人虚开的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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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卖淫罪可以保释吗
看具体情况定。保释,在中国称之为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强制措施。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就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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