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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已经离职的退休干部实施嫖娼行为的惩处问题,尽管他们已不再担任公职,但并不意味着无法对其进行相应的行政处分。实质上,在他们完成退休手续之后,他们并未脱离我国公民的身份,因而依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针对嫖娼这种违法行为,实际上仅仅是一种事实行为,只有当它实际发生时才可能面临惩处,然而在尚未采取行动之前,则不会被视为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公职人员退赃款后的处理
身为公职人员在案发之后如能积极地退赔赃款,这无疑能够得到应有的从轻处罚待遇。就退赃来说,是针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以及罪犯及其授权代表人,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的自主或非自愿的活动。这个过程中,他们需要将非法所得的财产直接退还给被害人或是交付至司法机关。
《刑法》第六十七条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离任的公务人员如有嫖娼之举,即使已经退出公职,仍旧要接受法律的制裁与监管。虽然退休并不意味着其公民身份的终结,但是他们仍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对于卖淫嫖娼这种违法行为,法律只会在实际发生之后给予相应的惩罚;如果没有进行淫秽活动,就不会被视为违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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