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方有精神疾病可以结婚登记吗
精神类疾病患者,其与他人缔结合法婚姻的可能性是存在的,但必须满足以下几个必要的前提条件:
首先,必须在当事人双方充分了解并自愿接受彼此状况的基础上进行;
其次,在登记结婚之前,患有重大精神疾病的病人必须对另一方予以真实、全面的告知;
最后,如果一方未能履行上述义务,未如实告知对方自己的病情,那么另一方有权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段婚姻关系。
值得注意的是,请求撤销婚姻的权利仅限于在得知或应当知晓撤销原因后的一年之内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
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一方有精神分裂症起诉离婚法院受理吗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患有精神分裂症的当事人提出的离婚诉讼请求,通常情况下法院并不会予以受理。这是因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离婚诉讼的提起者必须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而在当事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他们便无法享有合法的诉讼权利,也就无法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患有精神类疾病的人士在符合特定条件之下可以与他人缔结合法婚姻关系,然而此种情况下必须具备两个重要的前提条件:首先是经过双方当事人自愿同意并就彼此的病情有了深入全面的了解;其次是对于重大病情的实际状况作以详尽地告知对方知晓。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能履行上述两项告知义务,那么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在一年之内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这段婚姻关系。值得注意的是,撤销权的行使仅限于该期限范围之内,逾期将无法再行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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