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普通合伙企业制度之下,所有的投资人必须无条件地对该企业所产生的所有负债负责,这种责任义务是没有限制的,且每个投资者都被视为普通合伙人。相比而言,在有限合伙企业体系中,部分投资人只对企业的部分负债承担有限的责任,然而另外一部分投资人则需要承担起企业所有负债或者无限制的责任义务。
对于普通合伙企业来说,它允许最低两名及以上的投资人共同参与投资。因此,对于投资人数这一方面,实际上并未设置任何限制。
然而,有限合伙企业的规定却有所不同,它要求最少有一名普通合伙人,同时投资人数也应控制在两人以上,但不超过五十人。
在普通合伙企业中,每位合伙人对于执行合伙事务都拥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但是,在有限合伙企业中,只有普通合伙人才能执行合伙企业中的事务,而有限合伙人则无法参与其中。
在普通合伙企业中,投资人不得在合伙协议中约定将所有的利润分配给某几位特定的合伙人,或者让某些合伙人独自承担企业的所有损失。
然而,在有限合伙企业中,如果合伙协议中有明确的规定,那么就可以将所有的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在普通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行经营或者与其他第三方合作经营与合伙企业存在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
然而,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行经营或者与其他第三方合作经营与本企业存在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除非合伙协议中有特别的规定。
在普通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不得与本企业进行任何形式的交易活动,除非合伙协议中有特殊的规定或者经过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
然而,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可以与合伙企业进行交易活动,当然,前提是合伙协议中没有禁止此类交易的条款。
在普通合伙企业中,如果普通合伙人想要将自己的出资份额作为抵押品,他必须得到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否则他的出资行为将会被判定为无效。
然而,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可以将自己的出资份额作为抵押品,只要合伙协议中没有特别的规定禁止他们这样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二、有限合伙人债务的承担方式有哪些
对于有限合伙企业而言,其普通合伙人需对企业的债务承担一定的义务。当该合伙企业无法按时偿还到期债务时,负有连带责任的合伙人将对此类情况进行无限的偿还。这里所指的“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指该合伙企业在日常运营过程中所积累的到期债务,这群债务已超越了该合伙企业现有的资产范围以至于无法用这些资产来全额偿还。
《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九条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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