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法定量刑情节呢

最新修订 | 2024-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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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法定量刑情节指刑法规定的,在量刑时必须考虑的情节。 其中,唆使未满18岁的人犯罪应加重处罚,根据教唆者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量刑。如被教唆者未实施罪行,对教唆者可适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什么是法定量刑情节呢

一、什么是法定量刑情节

法定量刑情节,即根据刑法明确规定在量刑过程中必须加以考量的情节要素。以下是需要加重处罚的情况:唆使未满18岁人士犯罪的行为。教唆者若教唆他人进行犯罪活动,则需依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角色与影响力来量刑。如唆使未满18岁人士犯罪,应加大对其惩罚力度。若被唆使的对象并未实施所教唆之罪行,那么对于教唆者而言,可酌情减轻或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八条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九条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二、什么是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诠释和规范,所谓“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便是在一场严肃的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告人本来理应受到上一个乃至多个刑罚幅度内相应的判刑裁决,但由于具备了减轻处遇的特殊情节,依照现行法律规定,便得以在法定刑以下的刑罚幅度内进行合理量刑判决。例如,在故意伤害他人导致重伤的情况下,法定刑期通常为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然而,若被告人能够展现出重大立功表现,那么法院便有权依法作出减轻处罚之决策,从而将其处刑降至三年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三条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法定量刑情节系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文规定,需在法院司法审判过程中予以充分考量的重要因素。其中,涉及到对唆使未成年人进行犯罪行为的案件,剥夺其自由权利的程度将相应地加重。具体而言,依据教唆者在整个共同犯罪活动中所扮演的角色和发挥的作用,来确定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若被教唆者并未实际实施相关犯罪行为,那么对于教唆者来说,可以适度地减轻或者免除其所应承受的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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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法定量刑情节呢
法定量刑情节指刑法规定的,在量刑时必须考虑的情节。 其中,唆使未满18岁的人犯罪应加重处罚,根据教唆者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量刑。如被教唆者未实施罪行,对教唆者可适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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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法定量刑情节呢
法定量刑情节指刑法规定的,在量刑时必须考虑的情节。其中,唆使未满18岁的人犯罪应加重处罚,根据教唆者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量刑。如被教唆者未实施罪行,对教唆者可适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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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情节竞合是指什么,数个量刑情节竞合如何
[律师回复]
一、量刑情节竞合是指什么在同一犯罪案件中,若同时存在两个以上的量刑情节,叫量刑情节的竞合。量刑情节的竞合在刑事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是刑罚裁量的难点问题之一。量刑情节的竞合可分为同向竞合和逆向竞合两类。量刑情节的同向竞合,是指并存两个以上的从宽情节或并存两个以上的从严情节;量刑情节的逆向竞合,是指并存的两个以上量刑情节中,既有从宽情节,又有从严情节,情节功能趋向不一致的情形。
二、数个量刑情节竞合如何处理在司法实践中,若出现数个量刑情节竞合时,主要应把握以下几点:
首先,不能任意改变量刑情节的功能。量刑情节的功能是指该情节在量刑中所起的处罚宽严的作用。量刑情节按其功能可分为从宽量刑情节和从严量刑情节。从宽量刑情节包括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和免除处罚三种;从严量刑情节包括从重处罚和加重处罚两种。由于新刑法已经废止加重处罚情节,现行刑法只规定四种。这四种量刑情节都有其确定的法律含义,有着本质的区别,因此,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不能因数个情节的并存而采取或变更为它种量刑措施。如当数个从轻处罚情节并存时,不能改变为减轻处罚情节,即不能任意改变量刑情节的性质和功能。但在符合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情况除外。
其次,要根据不同量刑情节本身反映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的程度,具体评价每个量刑情节对刑罚裁量的影响。传统观点认为,应当型情节与可以型情节并存时,优先适用应当型情节;法定情节与酌定情节并存时,优先适用法定情节。这种观点有其表面性和片面性。许多人认为,在行为人具有多个量刑情节的场合,可以型情节和酌定型情节影响处罚轻重的分量和作用,不一定轻于和小于应当型和法定刑情节。特定情节对于量刑的影响,关键取决于该具体情节所体现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程度。因此,在量刑时应当根据不同量刑情节本身所反映的行为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害性的程度,实事求是地评价对量刑的影响,据此决定对犯罪分子具体适用的刑罚。其三,对并存的每个情节进行定性与定量的综合分析,得出从重或者从轻处罚的结论。有人主张,在量刑情节逆向竞合的情况下,应
首先根据基本犯罪事实和犯罪性质确定一个基本刑或拟判刑罚,
然后根据量刑情节对基本刑进行修正,修正后的刑罚便是最终应当判处的刑罚。这种方法值得商榷。
首先,基本犯罪事实和犯罪性质,只能决定适用什么法定刑,如果再用它们在法定刑范围内确定一个基本刑,缺乏法律依据。
其次,当逆向竞合的量刑情节均是应当型情节时,对基本刑的修正根本无法操作,使法官陷于两难境地。笔者认为,在量刑情节逆向竞合时,各个情节对量刑的影响程度不可能完全相等,因而应当对双方的每个情节影响处罚轻重的分量和作用,进行科学的分析和评估,使相当的部分相互抵消,
最后确定量刑,这样可以较好地实现量刑的合法和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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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量刑情节酌定量刑情节有哪些区别?
法定量刑情节和酌定量刑情节的区别主要在于是否在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如果在法律上有明确规定的则必须按照法定量刑情节处理,如果在法律上没有规定的,则可以适用于酌定量刑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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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的量刑情节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1.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认识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
2.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3.对于从犯,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免除处罚。
4.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恶意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等不足以从宽处罚的除外。
5.对于立功情节,综合考虑立功的大小、次数、内容、来源、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6.对于坦白情节,可以减少10~50
7.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8.对于退赃、退赔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其中抢劫等严重危犯罪的应从严掌握。
9.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十一条
为防止量刑失衡,应当确立各罪的量刑基准,即按刑法分则构成规定,对已确定适用一定幅度法定刑的个罪,在排除各种轻重情节的情况下,依其一般既遂状态的基本事实而应判定的刑罚。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十二条
非数额型一般典型犯罪,以法定刑中段略下为量刑基准。法定刑幅度为单一有期徒刑的,以该幅度的五分之二为量刑基准法定刑仅为两个刑种的,以两个刑种的结合点为量刑基准(不同刑种的结合点,合议庭或独任庭可根据案情选择适用)法定刑为多个刑种的,以中间刑种或中间刑种的结合点为量刑基准,但法定最高刑为有期徒刑三年的,量刑基准为有期徒刑一年法定最高刑为有期徒刑五年的,量刑基准为有期徒刑二年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一年。
多功能量刑情节有哪些,多功能量刑情节怎么区分
[律师回复]
一、多功能量刑情节是什么多功能量刑情节是指对法定的量刑情节中,有两种以上的功能,可选择性的适用的情节。如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刑法第十九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些情节分别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功能,但在具体案件中,则只能发挥其中某一项作用,或者从轻,或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而不能同时适用。这就要求在量刑建议实践中,检察人员正确认识选择型情节的作用,那么,在量刑建议中,如何从多种功能的情节中正确选择适用,以保证量刑建议的准确性呢,笔者认为:第
一、可根据量刑情节的排列顺序选择,刑法对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都有一定的排列顺序,一般是从严到宽,如刑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也有的从宽到严,如刑法第二十四条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顺序前后不同,体现了立法者对应先适用何者的本意。实践中,一般应首先选择前者,当该功能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不适应时,可依次选择后几项功能。以从犯为例,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那么,实践中,可先考虑从轻处罚,提出量刑建议,当从轻处罚的量刑,仍然还重于其犯罪时,则可选择减轻处罚。如判断可定罪的而无需判处刑罚时,则可选择免除处罚。第
二、可根据量刑情节本身的轻重选择,比如,同是犯罪未遂,还可分为实施终了的犯罪未遂和未实施终了的犯罪未遂,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造成危害后果的未遂和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未遂,这些分类反映了未遂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显然应当区别对待,而不能一视同仁。也就是说,考虑犯罪情节的不同,在提出量刑建议时,是适用从轻情节,还是适用减轻情节,应有所选择,不能一概而论。否则,将影响量刑建议的准确性。第
三、可根据案件本身的特点选择。刑事案件本身是千差万别的,这就要求我们在量刑建议实践中,不能机械使用,死守教条,而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灵活运用。比如,一个人盗窃四万五千元,应当判处九年以上的刑罚,而其是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那么,我们如何选择呢,如果我们选择减轻处罚,提出以三年以下量刑的建议,虽符合法律规定,但极有可能不被接受。选择从轻处罚的建议,则会取得良好的效果。再如,一个人盗窃一万元,应当判处三年有其徒刑。同样其是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那么,如果我们选择了从轻的建议,就会发现,在法定刑幅度内,无法从轻,而选择了减轻处罚的量刑建议,则极可能被采纳。因此,根据法定情节的功能选择,只能是根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情况,结合量刑实践。灵活运用。
二、量刑中法定情节如何适用我国刑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幅度之内,判处刑罚。但是,在实践中,从重、从轻如何界定,量刑幅度如何掌握,则往往认识不同,适用的尺度也不一致,从而导致量刑畸重、畸轻的现象。影响了刑事执法的统一性、公正性。我们认为,犯罪的从重、从轻情节,都是对犯罪分子没有适用该情节就判处的刑罚而言的,在提出量刑建议时,应先不考虑犯罪分子的从轻、从重情节,先就其犯罪情节评定出应判处的刑罚,然后再根据其法定情节,在该刑罚基准,提出略重或略轻的量刑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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酌定量刑情节是什么 量刑情节有哪些
量刑酌定情节,又称裁判情节,是指刑法没有明文规定,根据立法精神从审判实践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反映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在量刑时酌情适用的情节。量刑酌定情节主要考虑犯罪手段、犯罪的环境条件、犯罪对象、动机等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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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功能量刑情节是什么,量刑中法定情节如何适用?
[律师回复]
一、多功能量刑情节是什么多功能量刑情节是指对法定的量刑情节中,有两种以上的功能,可选择性的适用的情节。如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刑法第十九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些情节分别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功能,但在具体案件中,则只能发挥其中某一项作用,或者从轻,或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而不能同时适用。这就要求在量刑建议实践中,检察人员正确认识选择型情节的作用,那么,在量刑建议中,如何从多种功能的情节中正确选择适用,以保证量刑建议的准确性呢,笔者认为:第
一、可根据量刑情节的排列顺序选择,刑法对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都有一定的排列顺序,一般是从严到宽,如刑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也有的从宽到严,如刑法第二十四条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顺序前后不同,体现了立法者对应先适用何者的本意。实践中,一般应首先选择前者,当该功能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不适应时,可依次选择后几项功能。以从犯为例,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那么,实践中,可先考虑从轻处罚,提出量刑建议,当从轻处罚的量刑,仍然还重于其犯罪时,则可选择减轻处罚。如判断可定罪的而无需判处刑罚时,则可选择免除处罚。第
二、可根据量刑情节本身的轻重选择,比如,同是犯罪未遂,还可分为实施终了的犯罪未遂和未实施终了的犯罪未遂,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造成危害后果的未遂和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未遂,这些分类反映了未遂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显然应当区别对待,而不能一视同仁。也就是说,考虑犯罪情节的不同,在提出量刑建议时,是适用从轻情节,还是适用减轻情节,应有所选择,不能一概而论。否则,将影响量刑建议的准确性。第
三、可根据案件本身的特点选择。刑事案件本身是千差万别的,这就要求我们在量刑建议实践中,不能机械使用,死守教条,而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灵活运用。比如,一个人盗窃四万五千元,应当判处九年以上的刑罚,而其是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那么,我们如何选择呢,如果我们选择减轻处罚,提出以三年以下量刑的建议,虽符合法律规定,但极有可能不被接受。选择从轻处罚的建议,则会取得良好的效果。再如,一个人盗窃一万元,应当判处三年有其徒刑。同样其是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那么,如果我们选择了从轻的建议,就会发现,在法定刑幅度内,无法从轻,而选择了减轻处罚的量刑建议,则极可能被采纳。因此,根据法定情节的功能选择,只能是根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情况,结合量刑实践。灵活运用。
二、量刑中法定情节如何适用我国刑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幅度之内,判处刑罚。但是,在实践中,从重、从轻如何界定,量刑幅度如何掌握,则往往认识不同,适用的尺度也不一致,从而导致量刑畸重、畸轻的现象。影响了刑事执法的统一性、公正性。我们认为,犯罪的从重、从轻情节,都是对犯罪分子没有适用该情节就判处的刑罚而言的,在提出量刑建议时,应先不考虑犯罪分子的从轻、从重情节,先就其犯罪情节评定出应判处的刑罚,然后再根据其法定情节,在该刑罚基准,提出略重或略轻的量刑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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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情节对量刑有什么作用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司法实践中常见的酌定情节,主要有以下几种:
(1)犯罪的动机。如同是抢夺犯罪,有的是追求腐化生活,有的是基于家庭生活困难,前者的主观恶性相对大于后者。
(2)犯罪的手段。如使用一般强制方法实施的犯罪,与采用、极端野蛮的手段完成的犯罪相比,前者的情节明显轻于后者。
(3)犯罪的时间、地点。如发生于天灾人祸之时的盗窃、抢劫等犯罪,就比平时所发生的相同犯罪,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
(4)犯罪侵害的对象。如侵犯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怀孕妇女的犯罪,就比侵犯其他对象的相同犯罪,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
(5)犯罪造成的损害结果。如同是侵犯财产利益的犯罪,犯罪人所造成的实际的财产损害程度,就是在量刑时应予以考虑的因素。
(6)犯罪分子的一贯表现。如平时遵纪守法者犯罪,与平时一贯违反法律、甚至多次受过行政处罚者犯罪相比,后者就应受到相对较重的处罚。
(7)犯罪后的态度。如真诚悔过、积极退赃、主动赔偿损失、积极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危害结果等表现,较之于拒不认罪、毁灭罪证、意图逃避罪责等表现,应当受到相对较轻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
【量刑的一般原则】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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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量刑情节和酌定量刑情节的区别是什么?
法定量刑情节和酌定量刑情节的区别是刑法当中有无明文规定,如果说有着明确的规定的话,那么就属于法定的量刑情节,否则的话就使得法官来根据自由裁量的这样的一种权利来进行一个酌情的判决,当然一个犯罪过程当中可能既有酌定又有法定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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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法定量刑情节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1.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认识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
2.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3.对于从犯,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免除处罚。
4.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恶意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等不足以从宽处罚的除外。
5.对于立功情节,综合考虑立功的大小、次数、内容、来源、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6.对于坦白情节,可以减少10~50
7.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8.对于退赃、退赔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其中抢劫等严重危犯罪的应从严掌握。
9.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十一条
为防止量刑失衡,应当确立各罪的量刑基准,即按刑法分则构成规定,对已确定适用一定幅度法定刑的个罪,在排除各种轻重情节的情况下,依其一般既遂状态的基本事实而应判定的刑罚。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十二条
非数额型一般典型犯罪,以法定刑中段略下为量刑基准。法定刑幅度为单一有期徒刑的,以该幅度的五分之二为量刑基准法定刑仅为两个刑种的,以两个刑种的结合点为量刑基准(不同刑种的结合点,合议庭或独任庭可根据案情选择适用)法定刑为多个刑种的,以中间刑种或中间刑种的结合点为量刑基准,但法定最高刑为有期徒刑三年的,量刑基准为有期徒刑一年法定最高刑为有期徒刑五年的,量刑基准为有期徒刑二年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一年。
坦白是量刑情节吗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1.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认识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
2.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3.对于从犯,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免除处罚。
4.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恶意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等不足以从宽处罚的除外。
5.对于立功情节,综合考虑立功的大小、次数、内容、来源、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6.对于坦白情节,可以减少10~50
7.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8.对于退赃、退赔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其中抢劫等严重危犯罪的应从严掌握。
9.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十一条
为防止量刑失衡,应当确立各罪的量刑基准,即按刑法分则构成规定,对已确定适用一定幅度法定刑的个罪,在排除各种轻重情节的情况下,依其一般既遂状态的基本事实而应判定的刑罚。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十二条
非数额型一般典型犯罪,以法定刑中段略下为量刑基准。法定刑幅度为单一有期徒刑的,以该幅度的五分之二为量刑基准法定刑仅为两个刑种的,以两个刑种的结合点为量刑基准(不同刑种的结合点,合议庭或独任庭可根据案情选择适用)法定刑为多个刑种的,以中间刑种或中间刑种的结合点为量刑基准,但法定最高刑为有期徒刑三年的,量刑基准为有期徒刑一年法定最高刑为有期徒刑五年的,量刑基准为有期徒刑二年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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